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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公函定边界,公私分明守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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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标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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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某市直部门副局长张某(中共党员)带队一行三人,持正式公函赴邻市开展专项调研。其间,张某的妻子、女儿恰在该市探亲,张某便在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时,携其妻女一同就餐。接待单位负责人王某认为,既然有正式公函,安排家属随同就餐不过是“多两双筷子的事”,便默许了该行为。事后,王某将该部分额外餐费一并纳入本次公务接待开支,对应公函事由予以报销。最终,张某、王某均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处分,超范围接待产生的相关费用被责令全额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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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分缕析

少数党员干部和本案中的王某一样,错误认为只要对方有正式公函、公务事由是真的,接待工作就可以“灵活掌握”。这种脱离正常公务范畴的“热情”,恰恰闯入《条例》明令禁止的“超范围接待”雷区——借真实公务活动之机,把不属于公务接待的人员和费用塞进公家账单,即构成违纪。

一、划清“接待谁”的界限:公函定人定事,严禁无关人员“搭车”

一份公函,对应的是特定的公务活动和公务人员。公函上写了谁,接待对象就只能是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七条强调要“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这意味着公务接待必须严守对象界限,任何超出公务活动本身的人员安排都属违规。

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拿公函当“掩护”,把探亲休假的家属塞进接待名单;有的接待单位借公务接待之机,违规捎带宴请私人朋友、同学老乡。这些“夹带私货”的行为,其实质都是违规公款吃喝。

本案中,公函明确的接待对象为张某等3人,张某妻女不在接待范围内。张某借机让家属“搭车”吃喝,王某为显“热情”来者不拒,二人把制度规定当成耳旁风,突破了接待对象的界限,最终双双受到党纪处理。

二、守住公私边界:私人消费应自理,公款决不买单

《条例》对“超范围接待”行为作出明文规制,根本目的在于坚决整治违规吃喝歪风,严防公共资金被挥霍滥用。公款姓公,公务接待的“账单”必须与公务活动的“清单”严丝合缝,绝不允许把公家的钱当成私人消费的“提款机”。

本案中,王某为了做顺水人情,默认张某妻女随同就餐,并无视财务管理规定,将这笔私人开销“移花接木”挂在公函上予以报销。这种做法表面上看是“好客”,实质上是慷公家之慨、行个人私惠。

公家的账本上容不得半点“私货”。任何企图将个人花销混入公务账单、让公款“兜底”的违规行为,都是对纪律的践踏。违规占公家的便宜,不仅迟早要自己掏腰包“结账”,更会收到一份沉重的纪律“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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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提醒

一张公函,承载的是公务责任,不是公私不分的“护身符”;一次接待,体现的是作风形象,不是拿公款献殷勤的“人情场”。党员干部必须清醒认识到,接待有章法,工作事由绝不是揩公家油的借口,顺水人情更换不来纪律的宽容。切莫把公函当成“万能饭票”,把接待当成“特殊待遇”,严守接待范围的硬边界,方能保住清正廉洁的真本色。

原文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微信公众号

本文来源:共产党员微信公众号

编辑:孙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