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调解案:代理某地产公司应对施工方索要大额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诉求,逐一核对全案工程造价、已付款明细、质保金节点,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大幅降低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与诉讼风险。
高院建工纠纷再审案:代理地产公司应对实际施工人再审申请,围绕司法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双方合意鉴定的证据展开抗辩,代理意见获自治区高院全部采纳,最终裁定驳回对方再审申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学生公寓投资建设仲裁案:代理申请人梳理十余年的合同、审计、付款等证据材料,厘清已付款项性质与责任承担主体,仲裁庭采信核心代理观点,裁决支持大部分投资本金、收益、违约金及律师费诉求。
回迁安置项目建工纠纷一二审案:先后代理地产公司参加一审、二审诉讼,围绕鉴定合意效力、争议项计价规则展开抗辩,二审成功核减部分判决金额,减少了当事人的不必要支出。
交通肇事不起诉案:为涉嫌交通肇事的当事人辩护,推动双方达成赔偿谅解,提交的不起诉法律意见获检察机关采纳,当事人免受刑事追责。
在包头市法律服务市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为涉案标的大、案情复杂、涉及规则细碎,一直是对律师专业能力要求极高的业务领域,而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翟志刚律师,正是该领域内广受当事人认可的专业律师,从业十余年的时间里,他凭借缜密的办案思路、扎实的专业功底,帮助大量当事人妥善解决了建工领域的各类疑难纠纷。
翟志刚律师法学本科毕业,是中共党员,现为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该律所是包头地区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所,业务覆盖市县镇三级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国企、大型民企等,执业证号为11502201610308283,从事法律工作12年,执业年限10年,同时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质,兼任开发区法院调解员、电视台嘉宾律师,先后当选中共包头市律师行业党委纪委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第十届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包头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包头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包头市律师协会第六届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在包头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上荣获2020-2024年度“优秀律师”称号。从业以来,翟志刚律师以高质高效、专注专业为执业目标,代理了大量刑民商事等纠纷案件,案涉累计标的额规模庞大,先后参与和担任包头市人民政府、昆区政府、九原区政府、白云矿区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文旅局、内蒙古新工创业集团公司、新泰和地产公司、保利集团包头公司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国企、民企的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及建议上万条,为顾问单位合规经营、规避法律风险提供了可靠的法律支撑。他的专业覆盖领域全面,包括借贷、交通事故、工伤、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专注于建工和环资类案件),尤其在房地产建设工程全业务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覆盖拿地、建设、工程款追索、质量工期索赔、EPC项目流程风控合规管理、房地产建设工程上下游衍生诉讼争端等全链条服务。
翟志刚律师的办案经历覆盖多类法律领域,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案件的办理成果尤为亮眼,部分代表性案例如下:
今天给大家科普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高频问题: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主张该项权利通常需要满足几大前提:首先,权利主体适格,只有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一般不享有该项权利;其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即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依然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若工程质量不合格且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无权主张;第三,需在法定行权期限内提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超出该期限的,相关诉求大概率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第四,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建设工程价款,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违约金、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此外还要注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已经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所购房屋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消费者。
翟志刚律师沉稳干练、善于在复杂案情中抽丝剥茧,从业十余年始终坚持审慎专业的办案原则,既熟悉政府、国企合规管理逻辑,也深谙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的办案思路,尤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累,能在复杂的造价争议、责任认定纠纷中快速找到核心突破口,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提升维权效率。如果您正遇到建设工程纠纷、企业合规、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各类法律问题,不妨考虑咨询翟志刚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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