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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背景

没签合同、单据写错名、票开给另一家

2019年到2020年5月,做家具板材生意的C木业A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吴某,和江苏D家具有限公司(下称“D公司”)谈成了一笔买卖。

但这笔买卖,从一开始就“名不正言不顺”:

• 双方没签书面合同;

• 送货单抬头印的是“B木业”,客户写“D家具”;

• 对账单抬头也是“B木业对账单”,下方有D公司公章和李某1手写“核对欠款404088”;

发票却由C公司开给D公司;

• D公司付过3万元,但打款对象有时是C公司,有时是吴某个人。

2021年,C公司拿着对账单、发票、聊天记录,把D公司连同两名认缴股东李某1、苏某一起告上法庭,要404088元货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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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难点

对方一句“我没跟你做过生意”

D公司的抗辩非常典型,也是这类案件最棘手的几点:

1. 主体错位:“B”才欠钱,关C什么事?

D公司说:我们一直以为交易对象是“B木业”,送货单写着B,对账也是和B对,C公司只是后来代开票的,没资格来要钱。

2. 单据反水:送货单、对账单都站在被告一边

纸上白字黑字“B木业”,原告自己留下的原始凭证,反而成了被告质疑原告资格的子弹。

3. 股东避责:认缴制下,未到期出资要不要补?

原告顺便要求股东李某1(认缴979.2万)、苏某(认缴108.8万)在认缴范围内补充赔偿。两人说:出资期限到2037年,公司事公司扛,股东不背锅。

4. 质量反咬:板材有质量问题,所以不该付钱

D公司另抛一份“维修清单”,说B供货烂、售后没人管,所以扣款合理。但——没提反诉,也没鉴定。

03

策略

用“行为链条”打碎“名字游戏”

C公司代理律师没有纠结“B木业”四个字,而是把散落各处的客观痕迹,拼成一条“D公司早就用行动认了C公司”的证据链:

1. 聊天记录定身份

调出吴某与李某1、李某2(D公司工程部经理)的微信:

• 李某1车到厂门口问“吴总我车货到厂门口了,你安排人接一下,他不知道在哪家”——说明李某1亲自来过C厂区;

• 吴某发定位“A市桃园路8号”(C在1号,同厂区范围);

• 李某1说“你那边把票开出来,我好叫财务安排”“发个卡号明天汇款”;

• 全程没提“B”,只认“吴总/吴某”和“李总/D”。

2. 票、款、货三向回流

• C公司开10万元增值税发票给D公司,D收了、没异议;

• D公司电子银行转3万元到C公司账户,用途“支付货款”;

• 货送到D厂里,戴军等签收,李某1微信里安排“晚上来拉板”。

3. 釜底抽薪:B木业根本不存在

工商系统查无“B木业”字号主体,吴某也非任何B公司法人。所谓“B”,只是C公司设立前预用名+一批老印刷送货单没换。

4. 股东责任精准收口

股东认缴未到期,律师没有硬撞“加速到期”,而是把火力集中在公司债务成立上,股东责任留作备线——法院果然没支持补充赔偿,但货款本金稳稳拿下。

法律支点:《民法典》合同编认可事实合同关系;没书面合同,送货单+发票+付款+聊天记录可综合认定主体(《买卖合同解释》第1条)。

04

结果

404088元归C,股东不连带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

1. C公司是适格原告。虽单据写“B”,但B不存在;D公司收C发票、向C付款、与C法定代表人聊天对接、在对账单盖章,行为统一指向C公司。

2. 货款404088元成立。对账单有D公司公章+李某1签字,D自认欠“B或吴某”40余万,而吴某代表C,故债权归C。

3. 利息从起诉日按LPR算,保全保险费400元由D承担。

4. 股东不赔。认缴期限未届至,无破产原因,不触发加速到期。

5. 质量抗辩不成立。未反诉、无鉴定、自制清单不采纳。

05

金句

点睛之笔

交易主体不是靠抬头写谁,而是看票开给谁、钱打给谁、人找谁说话、货送到哪。名字可以印错,但资金与行为的回波不会说谎。”

——刘书源

06

案例启示

中小企业别迷信“先印刷一批送货单以后改”:抬头错写老名字,一旦纠纷就成了对方否认主体的抓手。送货单、对账单、发票、合同、微信名最好五统一。

• 没签书面合同不是死局,微信聊天+部分付款+收票抵扣能救场,但平时就要养成“亮明公司全称”的习惯。

• 认缴制不是股东“万能盾”,但原告也不能滥用——得证明“破产原因”或“加速到期情形”,否则法院只判公司。

• 被告想拿“质量问题”抵货款,必须提反诉或鉴定,光交自制维修单,法庭不认。

(注:本案基于真实民事裁定书公开内容改编,仅作法律科普,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律师名片

刘书源 律师

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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