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3日,湖北黄石郊外刑场,37岁的程春莲被押到行刑地点。这个名字,曾经和歌声、舞台以及掌声联系在一起,后来却出现在经济犯罪案件的判决书中。临刑前,她喊出的那句“这不公平”,成为这起案件最常被提起的细节。
但这句话背后,绝不只是一个明星的悲剧。它还牵扯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市场转型、价格双轨制,以及一个普通演员如何在声名和财富之间失去判断。
程春莲出生在湖北黄石铁山矿区。矿区生活并不宽裕,工人家庭挤在狭小住房里,日子靠工资精打细算。她的父母没有显赫背景,也没有能够铺路的人脉,真正让她走上舞台的,是一副天生适合演唱的嗓子。
少年时期,她参加文艺团体选拔。训练很苦,吊嗓、压腿、排练一样不少,冬天手脚生冻疮,夏天衣服被汗水浸透。她没有退缩,反而凭着勤奋逐渐站稳脚跟。后来,她进入黄石歌舞团,成为正式演员。
那是一个文艺演出影响力很大的年代。剧场不是今天意义上的普通娱乐场所,很多人要专门买票、赶车,甚至从外地前来,只为看一场心仪的演出。程春莲因出演《刘三姐》等作品受到关注,清亮的音色和带有民歌味道的唱腔,让她迅速积累了名气。
她唱过山歌,也演过传统剧目。舞台上的她,服装鲜亮,神态自信,和矿区里那个穿旧衣服长大的女孩判若两人。演出结束后,观众围在后台索要签名,地方活动也常邀请她登台。那时的明星没有今天复杂的传播渠道,却能凭一场场现场演出,把名声传遍城市和乡镇。
有意思的是,程春莲并不是一开始就把目标放在赚钱上。她成名后,仍然把部分收入寄回家里,改善父母的生活。问题出现在她离开舞台之后。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流动加快,许多人开始尝试经商。有人摆摊,有人办厂,也有人凭借熟人关系进入供销领域。“下海”在当时并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一种强烈的时代诱惑。程春莲离开文艺团体,南下做服装生意,后来又把目光投向石油贸易。
当时不少重要物资仍存在计划内和计划外两种价格。计划内指标价格较低,市场需求却很旺盛。只要能够拿到指标,再转手卖出,就可能获得惊人差价。制度尚在调整,市场规则并不完善,许多人在这种缝隙中寻找机会。
程春莲凭借过去演出积累的人脉,结识了石油系统中的有关人员。饭局、介绍、批条和运输,很快形成了一条利益链。她不再满足于正常经营,而是把重点放在指标和差价上。
有人劝她:“赚到这里就该收手了。”
她却回答:“大家都这么做,凭什么只有我不能做?”
这句对话未必是原案卷中的原话,却能说明当时一种典型心态:把别人违规当成自己的依据,把短期获利误认为经营本事。她开始频繁往返于多地,参与石油倒卖,并收取其中的利益。
案发后,办案机关围绕资金、批文、出库和运输记录展开调查。案件牵涉人员和地区较多,取证并不轻松。对她而言,过去的名气曾经带来便利,但在司法程序中,演员身份不能成为免责理由,社会影响力也不能抵销违法所得。
法庭审理时,她曾辩称自己解决了部分地区的用油困难,帮助企业维持生产,因此不应被作为普通犯罪处理。她还反问:“我做过那么多有益的事,为什么犯一点错就要判死刑?”
这正是案件中最尖锐的冲突。她把“带来石油”和“获取非法利益”放在同一架天平上,试图用前者抵消后者。可是法律判断的重点,不是一个人过去是否有名,也不只是某项行为是否产生了客观效果,更要看资金来源、交易方式、职务关系和主观目的。
当时,投机倒把、受贿以及经济秩序类犯罪的法律政策,与后来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后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案件最终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处理。经过审判、上诉和复核程序,程春莲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被执行死刑。
1992年4月3日,她在黄石郊外刑场喊出“不公平”。这句话让许多人记住了她,却没有改变判决结果。舞台上的掌声、观众的喜爱、家庭生活中的付出,都不能成为逃避刑责的凭证。
值得一提的是,程春莲案件之所以长期受到关注,还因为她不是一个毫无社会存在感的普通商贩。她曾经被众人熟知,曾代表地方文艺形象,也曾拥有普通人难以想象的财富。正因如此,她的跌落显得格外突然。
她的经历并不能简单归结为“明星变坏”。更准确地说,是一个拥有名气的人进入陌生领域后,把人情关系当成通行证,把时代机会当成个人能力,又在利益不断扩大时放松了边界。
后来,石油价格逐步并轨,相关制度不断调整,曾经巨大的价差空间逐渐消失。法律体系也随着经济环境变化而完善。但制度变化解释不了个人选择,时代有缝隙,不代表任何人都可以把缝隙变成牟利工具。
程春莲留在公众记忆中的,不只是那个唱歌的女演员,也不只是刑场上的一句喊话。她曾站在聚光灯下,后来又站上被告席。两种身份之间隔着的,不是命运突然翻脸,而是一次次没有停下来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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