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1日,印度总理阿塔尔·比哈里·瓦杰帕伊在新德里宣布,印度当天已在拉贾斯坦邦博克兰试验场完成3次地下核试验。两天后,印度又进行了2次试验。南亚突然跨过核门槛,国际社会一片震动,美国却没有派兵阻止,也没有采取足以令印度立刻收手的强硬行动。
但“美国置之不理”并不准确。华盛顿并非毫无反应,只是它选择了制裁、施压和谈判,而不是军事干预。美国总统克林顿很快表示,印度的试验威胁南亚稳定,美国将依据本国法律采取措施。
这套法律,就是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防止核扩散法》中的“格伦修正案”。只要非核国家进行核爆炸试验,美国总统在法律上就必须考虑启动制裁,包括暂停部分经济援助、限制军事合作、反对国际金融机构向其提供贷款等。
所以,印度试验后,美国并没有“什么也没做”。问题在于,制裁力度有限,执行过程也留下了外交回旋余地。美国不愿因为印度一次核试验,把一个拥有近十亿人口、地处关键地区的大国彻底推到对立面。
印度的核计划并非突然起意。1948年,印度成立原子能委员会;1954年,原子能部建立,总理直接参与领导。加拿大曾帮助印度建设研究反应堆,印度也借助民用核能体系,逐步掌握了核材料生产和后处理技术。
1974年5月18日,印度在博克兰完成首次核试验,当时称为“和平利用核爆炸”。此后,印度没有正式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也拒绝接受对其核设施的全面国际监督。核武器始终没有离开印度战略决策者的视野。
真正让印度在1998年按下按钮的,是几股力量同时汇合。印度人民党上台后,需要展示强硬的国家形象;军方和科技部门希望摆脱长期的“核门槛国家”身份;部分政治人物则认为,只有公开拥有核武器,印度才能获得与大国对话的资格。
瓦杰帕伊政府给出的安全理由,主要指向中国和巴基斯坦。印度政府宣称,中国是其北方的重要战略压力,巴基斯坦则是现实中的直接对手。这个说法在国内能够激发民族情绪,却没有改变一个事实:1998年前,中印关系已经出现缓和,双方还签署了边境地区保持和平与建立信任措施的协议。
有意思的是,印度核试验的准备工作具有很强的保密性。美国卫星曾对博克兰地区进行观察,但印度通过夜间施工、伪装设备和减少人员活动等办法,降低了暴露风险。美国情报部门并非完全没有察觉,只是没有及时判断印度会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连续完成5次试验。
“他们真的会在这个时候动手吗?”这是当时美国决策层面对的核心疑问。印度选择在克林顿政府忙于多项国际事务之际行动,也利用了核试验准备阶段难以形成公开证据的特点。
美国不采取军事行动,还有一个现实原因:印度核试验发生在本国领土的地下试验场,没有直接攻击美国人员或盟友。若美国以武力阻止,既缺乏法律和国际授权,也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地区战争。华盛顿可以谴责印度,却很难为军事介入找到站得住脚的理由。
更棘手的是巴基斯坦。印度试爆后,伊斯兰堡国内要求“对等回应”的声音迅速高涨。美国若对印度采取极端措施,可能逼迫巴基斯坦加快核试验;若制裁过重,也未必能消除其安全焦虑,反而可能使南亚局势失控。
美国因此采取了两面并行的办法。一方面宣布制裁,暂停部分援助和军事合作;另一方面派遣外交官与印度沟通,试图推动其停止继续试验、限制导弹发展,并改善与巴基斯坦的关系。美国国务卿奥尔布赖特公开批评印度,但克林顿政府始终没有关闭谈判的大门。
这种做法在美国国内也有争议。坚持核不扩散的人认为,印度公然挑战国际规则,必须付出沉重代价;重视地缘战略的人却担心,若把印度逼得过紧,它可能进一步靠近俄罗斯,甚至在亚洲形成新的力量组合。
印度方面也看出了美国的顾虑。核试验后,印度宣布暂停继续试爆,却拒绝签署《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同时强调自己必须保留核威慑。它既向美国表示试验不是针对美国,又用“中国威胁”解释自身行为,实际上是在给外交谈判留下空间。
5月28日和30日,巴基斯坦在俾路支省查盖地区进行了核试验,南亚由“单方面核突破”变成印巴公开核对峙。美国随后同样对巴基斯坦实施制裁,但制裁并没有让两个国家退回核试验之前。
此后的变化更能说明美国当时的盘算。1999年,印度外长贾斯万特·辛格与美国副国务卿斯特罗布·塔尔博特展开多轮战略对话;2000年,克林顿访问印度。制裁没有立刻消失,但美国已经开始把印度视为必须长期接触的地区大国,而不是一个可以简单孤立的对象。
因此,美国当年不是没有惩罚印度,而是不愿为阻止一次核试验冒险发动军事行动。法律制裁能表达立场,外交谈判才能保留影响力;在南亚这种牵动中印、印巴关系的地区,华盛顿最终选择了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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