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对张家港行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人员资质方面。部分基金销售人员未取得销售资质或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之前销售基金产品。

二、内控合规管理方面。一是该行负责产品准入的委员会成员未包括合规人员和产品研究人员。二是合规风控人员未对新销售产品发表明确的合规审查意见。三是该行APP基金销售页面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提示和警示;未以显著方式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登载的基金经理过往业绩,没有覆盖该基金经理管理的全部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未展示基金销售费用的收费标准。

三、适当性管理方面。一是该行在为部分投资者购买基金提供服务时未按要求了解投资者收入来源、资产、债务等信息。二是对部分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填写信息明显失实,以及单日内多次测评、风险等级异常变动的情形未予以充分关注。

四、其他方面。一是未及时报送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任职备案材料及原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二是未及时申请换领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上述行为违反《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六条、第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5〕22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张家港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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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编辑:钱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