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都和解了,网友为什么还揪着王菲这个朋友不放?

王菲的好友Ryan醉酒骚扰陈粒的事件,现在Ryan道歉,陈粒希望就此落幕。

按理说,当事人都这么说了,这件事是不是应该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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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网友却不干了,很多人争论:她可以选择不追究,但是一个行为到底有没有越界,难道只取决于当事人事后有没有原谅吗?

陈粒当然有权决定自己要不要追究,也有权接受对方的道歉、选择让事情过去。

既然她明确说不希望事情继续发酵,我们也没必要替她维权。

Ryan这个越界行为,法律怎么看?我们一层层分析:

第一层,民事

陈粒作为受害人,可以选择原谅、不追究 —— 这是她的权利,私权可以自己处分,没问题。

第二层,行政

这才是关键。 Ryan当晚的这个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具体仍取决于完整事实和程序认定。

治安处罚是公法责任,是国家在追究,不是当事人说不追究就不追究的。

打个比方:你把人打了,赔钱和解了,警方该拘留还是可以拘留。但现实问题是 ——没人报案,警方不会主动上门。

这就是灰色地带。治安案件通常需要受害人报案或控告来启动调查程序。

第三层,刑事

从视频看还没到强制猥亵罪的程度,刑事这层不沾边。

所以现在的局面:民事和解了,刑事够不着,行政,该追究但没人启动。

别拿 "认识很多年" 当挡箭牌,再熟也不能随便上手。

也别拿 "喝多了" 当免死金牌,喝多了不是你犯罪的理由。

法律上,醉酒既不免责,也不减轻。所以熟人也好,醉酒也罢,碰了不该碰的,该怎么算怎么算。

我们再看一个细节,在被骚扰后,陈粒当场竖起中指,这个很重要,因为要认定性骚其中一个核心要件,就是“违背他人意愿”。

很多时候,性骚扰难以定性,就是因为受害者当时处于懵圈状态,没有明确拒绝,事后容易被对方狡辩为“开玩笑”或“双方自愿”。

但陈粒的竖中指,配合推开的动作,是一个极其清晰、没有歧义的拒绝信号。这在法律上直接锁死了对方“违背意愿”的事实,以 “朋友间的打闹”这类的说辞站不住脚。

如果陈粒要追究对方性骚扰,这个是很扎实的铁证。

在法律实务中,会有受害者可能因为担心自己“反应过激”或“不够体面”而不敢维权。

陈粒的当场表现给我们展示了一个法律常识:面对侵害,你不需要保持优雅和体面。这种激烈、直接的反抗是法律希望看到的、也您有力的自我保护证据。

还有补充一点,性骚扰,既可以是男的骚扰女的,也可以是是女的骚扰男的。法条是写着违背他人意愿,和和强奸不一样那是写着违背妇女意愿。

听听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