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这句警示大家都耳熟能详

但是常常有人当做耳旁风

有的人认为自己驾驶技术高

有的人认为只喝了一点

有的人认为行驶距离很短

有的人认为夜深了心存侥幸

这些“自以为是”

往往酿成大祸

“龙小消”提醒您

遵守交通规则 拒绝酒后驾驶

典型案例

据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的典型案件:

  • 案例一: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醉驾(血液酒精含量192.05mg/100ml),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最终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 案例二:某高校教师醉驾(血液酒精含量198.08mg/100ml),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处分。
  • 案例三:某档案馆副馆长酒驾(呼气酒精含量60mg/100ml),受到行政处罚,最终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一步踩空,步步深渊!没人能侥幸一辈子!

▲案例来源:公安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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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酒驾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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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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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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