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医保骗保行为打击力度,一批为了达到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通过提高医用耗材销售价格,虚构病情、虚构病例牟利的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之中容易陷入“只要存在医疗耗材销售价高于成本价,即构成医保诈骗”的认知误区。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家扎根贵州某地区多年的民营医院负责人何某某(化名),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定,医院通过虚增耗材价格、骗取医保基金——一旦指控罪名成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百君(贵阳)刑辩中心律师章海波、王兴波、王卜丽、实习律师李金桐组成的辩护团队在侦查阶段介入辩护。
最终,诈骗罪被重新定性为虚开发票罪——罪名变了,刑期的天平随之倾斜。
当事人何某某,现已取保候审,回家了。
本案不仅涉及法律专业问题,还涉及国家医疗领域宏观政策、体系、结算模式,并涉及部分医疗领域专业知识。对于本案罪名的变更,我们走了很久,做了许多工作。回顾整个办案过程,我们克服了很多困难,顶住了多方压力,现将该案分享如下。
一、案情简介
何某某是贵州一家营利性民营医院的负责人。这家医院以骨科为特色,扎根贵州本土二十三年,服务周边居民数十万人次,服务一直规范——病历、手术记录等诊疗材料全部真实,长期接受医保部门检查,从未被认定过虚构服务、虚记费用。
案发源于耗材采购:供货商来院推销医疗耗材,医院以市场价为参考向患者收费,并向医保申报了约300万元。公安机关却认为医院“虚增耗材价格、骗取医保基金”,以诈骗罪立案,将何某某刑事拘留。按涉案金额,案件一度指向“数额特别巨大”,刑期高达十年。
二、办案经过与辩护思路
(一)接受委托,多次会见还原真相
案件侦查阶段,家属委托百君(贵阳)刑辩中心介入。
团队第一时间安排会见,多次前往看守所与何某某沟通,把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摸得清清楚楚。通过反复会见,律师了解到案件的核心问题:医院的耗材定价和发票处理,是否构成诈骗罪?
(二)锁定两份“打架”的省级文件,向省司法厅申请合法性审查
辩护团队在分析中发现了案件最关键的突破口——一份2003年的省级文件:《关于颁发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价费〔2003〕127号)。
公安机关正是依据这份文件中关于“加价率”的规定,认定医院虚增耗材价格、骗取医保基金。
但律师凭借对民营医院相关政策的熟悉和同类案件的丰富辩护经验,敏锐地意识到:黔价费〔2003〕127号文件规定的加价率,根本不适用于营利性医疗机构。
理由很清晰: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赋予民营医院自主定价权。《价格法》、国发〔2013〕40号文、发改价格〔2014〕503号文、医保发〔2021〕41号文等,均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不当干预。
如果127号文件适用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将与其上位法律法规相抵触。这属于典型的对民营医疗机构自主定价权的不当干预,与现行政策文件精神不符。
贵州省医保局已明确澄清:127号文件因历史渊源问题,实际上仅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辩护团队于2026年5月11日向贵州省司法厅就127号文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提出审查申请,5月15日收到确认受理回复。同时得到了省医保局的明确答复。
(三)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同类耗材和同类案例证据
除了文件合法性审查,辩护团队还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同类耗材的市场价格和同类案例的裁判文书,用客观数据证明:
医院按市场价向患者收费,价格在合理区间内,并未超出公立医院同期同类耗材的医保支付标准。低价采购、高价销售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属于合法的经营利润。
(四)从多个维度论证不构成诈骗罪,把“诈骗”的底层逻辑讲清楚
这一步,是本案辩护真正的“灵魂”。
办案机关的推理很简单:耗材进价低、卖给患者的价格高,中间有差价,这差价就是“骗”来的医保基金。
律师的反驳只有一句,却直接戳穿了这层逻辑——是否构成诈骗,取决于有没有向患者提供相当于医保报销价的诊疗服务和器材,而不是耗材进价与医保报销价之间有没有差距。
什么意思?诈骗的本质,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医保基金为“不存在的东西”买单。可这家医院呢?诊疗真实、耗材真实、病历真实,患者实打实享受到了与市场价、与报销价对等的诊疗服务和器材。医保基金支付的,是真实服务的对价。低价进、按市场价卖,是再正常不过的商业行为,是民营医院自负盈亏、持续运营的经济基础。法律从来没有禁止“低价买入、高价卖出”,更没有把它规定成诈骗。只要患者得到了对等的诊疗服务和器材,医保基金就没有一分钱损失;没有损失,诈骗罪就无从谈起。
团队围绕这一核心,从“主观无诈骗故意、客观无隐瞒真相、未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与传统诈骗有本质区别”多个维度,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实的法律意见书,并援引水城区法院(2023)黔0221刑初308号、温州中院(2020)浙03刑终145号等同案裁判,形成层层合围。
三、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关键意见,何某某涉嫌罪名由诈骗罪(法定刑十年以上)变更为虚开发票罪。
当事人现已取保候审,重获人身自由。
【法律小课堂】为什么“变更罪名”这么关键?
罪名变了,刑期长短可以天差地别: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涉案金额达到50万元即属“数额特别巨大”,起步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无期徒刑。本案涉案医保约300万元,若定性诈骗,何某某面临的正是十年以上的重刑。
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针对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换言之,这个罪名的最高刑期也只有七年。
同样围绕“开票”,定性之差,自由刑的上限从“无期”直接降到“七年”——这正是本案辩护最核心的价值所在。
四、办案心得
这起案件,表面上是一场刑事指控,本质上却是政策冲突下的民营企业困境。
一家合法经营二十多年的民营医院,因为一份2003年的省级文件适用范围不清,就被卷入刑事追诉。如果律师没有对政策的深入理解、对同类案件的熟悉,很可能就被“十年起步”的诈骗罪压垮。
刑事辩护,有时候拼的不是口才,而是对政策的理解和钻研。 当法律和政策的逻辑被打通,罪名自然站不住脚。
我们也想提醒民营企业家:合规经营是企业最好的护身符。 但在政策模糊、指引缺失的情况下,遇到刑事风险时,一定要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不要错过侦查阶段的黄金辩护窗口。
如果您或身边的人遇到类似问题,欢迎留言咨询,也建议转发给有需要的亲友。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