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委托亲友代为办理购房相关事项并不少见。此类委托多基于信任,往往没有书面约定。可一旦事项未成、款项难以追回,受托人承诺退款后能否反悔?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委托购买“单位房指标”引发的纠纷,对此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韦某告知莫某、占某,可帮忙购买某小区“单位房指标”,每个指标费用26万元。双方约定,先支付13万元,待准购证下发后再支付剩余13万元。韦某承诺,准购证下发前可随时退款;若指标未能办成且费用无法退回,其自愿偿还该款项。

2018年6月21日至7月4日,莫某、占某及其亲属共向韦某转账26万元,用于购买两个购房指标。2019年7月29日,韦某出具《担保书》,确认收到指标费预付款26万元,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如准购证未能办成且无法如期退款,自愿偿还指标费26万元。

此后,该小区已建成并交付使用,但韦某承诺办理的购房指标始终未能办成。经莫某、占某多次催促,韦某仅退还5万元,剩余21万元未退还,为此莫某、占某将韦某诉至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占某委托韦某购买“单位房指标”,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韦某收取26万元后,未能按约完成委托事项,并以书面形式承诺,若准购证未能办成且无法如期退款,自愿偿还26万元。

韦某辩称已将款项转交案外人,但未能证明该转款行为经莫某、占某明确授权,也未能证明其已合理核实购房指标的真实性并及时披露款项去向。至于其所述“案外人诈骗导致款项无法追回”,属于韦某与案外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对抗莫某、占某依法享有的债权;韦某如认为案外人取得款项缺乏依据,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据此,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决韦某向莫某、占某返还扣除已退5万元后的剩余21万元,案件受理费由韦某负担。宣判后,韦某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韦某是否应依约返还剩余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处理情况。无偿委托并不意味着受托人当然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无偿委托中,受托人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或者超越权限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本案中,韦某未能证明转款经过授权,也未能证明其已尽合理核实、及时报告义务;同时,其书面承诺事项未成后自行偿还,故法院判决其返还剩余款项。

法官提醒

购房指标能否取得、转让或者交易,应以相关政策及主管部门规定为准,切勿轻信所谓“内部渠道”“特殊名额”。委托人在支付大额款项前,应核实指标来源、办理主体和政策要求,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用途、办理期限、退款条件和违约责任,并妥善保存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

受托人应审慎核实委托事项的真实性,严格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不得擅自转交、使用委托款项,并应及时报告进展、披露款项去向。即便未收取报酬,如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者超越权限,仍可能依法承担责任。

亲友之间互帮互助本是常情,但涉及大额资金和高风险事项,更应把约定写清楚、把凭证留完整。事项无法办成时,也应按照约定和书面承诺及时退还款项,从源头上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