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5 月 20 日,《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 124 号令)正式实施。该规章把线下成熟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机制延伸到线上经营场景,覆盖电商平台、外卖、直播带货、小程序商城、自建网站等各类网络食品经营模式,为平台与入网商家明确合规方向。

一、法规适用哪些经营主体

本次规章约束两大类经营主体:

  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各类电商、外卖网络交易服务平台;
  2. 入网食品销售经营者:依托第三方平台、小程序、自建网站开展食品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区分提示: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强制设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岗位,但规章其余全部义务均需要落实;冷链仓储配送相关要求参照执行;如果企业同时开展线下门店经营,97 号令与 124 号令两部规章同时适用。

二、岗位设置:哪些主体需要配置食安管理岗位

需要同时设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 入网食品销售企业(公司主体,不含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无需强制设立上述岗位,但资质公示、宣传管控、储运配送、隐患处置等法定义务不能豁免。

岗位基础履职要求食品安全总监属于企业管理层人员,熟悉食品相关法规,具备线上风险识别、突发事件处置能力。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均应当参加对应培训并完成考核;每年完成不少于 40 学时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资料留存归档,属于监管检查重点核查材料。

三、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履职要点

食品安全总监(统筹管理)

  1. 搭建适配自身线上业务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编制网络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2. 牵头开展每周隐患排查,研判线上食品安全风险,组织风险事件应对;
  3. 针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可提出停止推介、停止销售、停止服务的处置建议;企业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采纳,会成为后续责任判定的重要参考;
  4. 对接市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要求,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食品安全员(一线执行)

  1. 开展线上日常巡检,核查商户资质公示、商品标签展示、营销宣传、消费者投诉处理;
  2. 落实每日风险管控工作,完整留存台账档案;
  3. 识别食品安全隐患,及时上报,跟进问题整改闭环;
  4. 做好网络食品经营日常风险防控。

四、平台方重点合规工作(124 号令新增要求)

  1. 入网商户资质核验工作不再只做材料形式接收,需要甄别资质真伪,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防范虚假、冒用经营资质;商户资质档案保存不少于 2 年,每 6 个月复核一次资质状态;商户资质过期、吊销、注销,平台应当及时停止提供交易服务。
  2. 流量推介活动的查验义务平台开展商品置顶、专题活动、直播食品推荐等推介行为时,不能仅依靠商家自我说明,需要查验供货者资质、食品合格证明,不推介违规食品,发现风险及时终止推介。
  3. 设置醒目可及的投诉举报入口,做好问题闭环处置;搭建线上风险监测机制;发现违法线索及时处置留存证据,同步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

五、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线上闭环管理机制

该套台账制度仅强制适用于网络平台、入网食品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强制建立台账,但出现风险隐患仍需要及时处置。

企业需要编制适配线上业务的网络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除通用食品安全风险外,纳入页面公示、资质核验、商品宣传、投诉处理、线上风险监测等网络特有风险,书面、电子记录均可,全部资料留存备查。

  1. 日管控(食品安全员执行)每日对照风险清单开展线上巡检,核查店铺资质、商品标签、宣传文案、投诉处置;无论是否发现隐患均做好记录;发现风险及时处置上报,填写《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
  2. 周排查(食品安全总监牵头)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隐患复盘,复核日管控问题整改落地。平台重点关注商户资质、流量推介风险;食品销售企业重点核查商品页面、储运配送环节,输出《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3. 月调度(企业主要负责人主持)企业负责人每月组织食品安全专题会议,听取总监工作汇报,研判网络销售风险,确定下一阶段管控重点,形成《月度调度会议纪要》。

六、培训考核与履职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平台、入网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开展现场考核;考核不合格需要限期完成整改。企业要保障岗位人员正常履职,不得干扰岗位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培训档案、考核证明、学时记录妥善留存,电子台账监管部门予以认可。

七、相关法律责任提示

一般情形违规

  1. 入网商家未按要求公示资质、食品标签信息:责令改正并警告;拒不改正,处以 5000 元‑30000 元罚款。
  2. 平台、入网食品销售企业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主体责任管理制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依据《食品安全法》第 126 条处罚,情节严重可责令停业。
  3. 食品贮存、运输、配送温控条件不达标,按照《食品安全法》第 132 条进行处罚。

严重违法情形

出现性质恶劣、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等严重违法情形,除对单位作出处罚之外,相关责任人会依法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 许可证被吊销的,相关责任人 5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行业管理岗位;
  • 涉及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依法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岗位。
履职参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已经书面提出风险处置建议,企业负责人不予采纳进而引发事故,履职到位的管理人员可依法免于追责。

八、新规带来的主要变化

  1. 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延伸到网络食品销售领域,区分企业、个体户实行差异化管理;
  2. 平台资质审核升级,要求每半年复核商户资质,打击冒用资质线上经营;
  3. 明确直播推荐、流量置顶等推介行为的查验义务,规范直播食品带货;
  4. 细化线上商品页面信息公示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散装食品信息需要在销售页面展示;
  5. 完善管辖规则,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九、不同主体合规落地指引

✅网络第三方平台

  1. 配齐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岗位;
  2. 编制网络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覆盖商户准入、选品推介、风险监测、投诉处置;
  3. 落地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全套台账;
  4. 做好入网商户资质审核,每半年复核更新,档案保存不少于 2 年;
  5. 流量推介食品落实查验要求;
  6. 岗位人员完成培训考核,做好学时资料归档。

✅入网食品销售企业(公司主体)

  1. 设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2. 搭建线上业务风险管控清单,覆盖店铺公示、商品标签、营销宣传、储运配送、消费者投诉;
  3. 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留存台账;
  4. 店铺显著位置公示许可备案信息,商品页面展示食品标签;
  5. 营销宣传客观真实,不做疾病预防、治疗相关表述;
  6. 冷链食品保障储运温控条件,委托配送核验合作方能力;
  7. 岗位人员完成培训考核,归档继续教育资料。

✅入网食品个体工商户

  1. 经营许可、备案真实有效,不借用、冒用他人资质;
  2. 店铺页面按法规要求公示资质和食品信息;
  3. 宣传内容客观真实;
  4. 冷链食品保障储存配送环境;
  5. 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第一时间停止销售。

十、124 号令与 97 号令如何区分

97 号令主要面向线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124 号令聚焦网络食品销售场景。二者底层管理逻辑一致,但 124 号令增加大量网络场景专属义务,例如资质半年复核、流量推介查验、页面信息公示等。企业线上线下同时经营的,两部规章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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