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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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理中经常出现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合同诈骗、非法集资、职务犯罪等明显刑事线索,当事人多次书面申请法院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但承办法官未审查、未移送,直接按民事案件裁判、结案。
那么,法院未将案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能否起诉?
最高院在《莫某;江苏某有限公司;南京某有限公司;杨某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案》中明确:
法院移送犯罪线索属于司法内部程序行为,而非当事人可诉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申请移送公安,属于程序性申请、程序性诉求,不属于实体诉讼请求,不能作为起诉、上诉、再审事由。
最高院认为,
涉嫌经济犯罪司法解释第十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是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线索时应如何处理的工作要求。是否发现犯罪线索并移送,应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断和决定。莫某某关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
原一、二审法院未支持莫某某关于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或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的请求,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均已明确告知莫某某如其掌握相关犯罪线索可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原判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莫某某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法再审裁定明确裁判规则:
第一,法院移送犯罪线索属于司法内部程序行为,而非当事人可诉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申请移送公安,属于程序性申请、程序性诉求,不属于实体诉讼请求,不能作为独立起诉、上诉、再审的裁判标的。
第二,法院是否移送线索,不具有可诉性。法院内部移送、审查、研判是否涉刑的履职行为,属于司法审判职权范畴,不受当事人普通诉讼、再审程序的司法审查。
关键解读:为什么不能起诉、不能再审?
最高法明确底层法理:
1、民刑交叉审查权属于法院专属职权。案件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中止审理、是否需要移送侦查机关,由法院结合全案证据综合研判,属于审判自由裁量范围,不属于法定必须移送的刚性义务。
2、未移送线索不必然导致民事判决错误。即便后续公安立案侦查,也不代表原审民事裁判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不足以构成再审撤销事由。
3、移送行为是内部流程,不直接创设、变更当事人权利义务,因此不具备可诉基础。
当事人正确维权路径:
针对法院不予移送的处理结果,当事人可持案件证据材料、庭审笔录、移送申请书,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侦查机关独立审查是否立案,不受法院民事裁判约束。
周军律师提醒,法院未移送犯罪线索,不属于可起诉、可再审的法定违法情形,不能以此撤销民事判决,但当事人可自行报案,通过刑事程序维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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