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飞行绝非“随心所欲”,“黑飞”“乱飞”行为给公共安全埋下极大隐患,同时也触碰了法律底线,下面几个典型案例给各位“飞友”敲响警钟。
未进行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
2026年8月1日19时许,德城区齐某在无人机未实名登记的情况下,在德州市德城区中心广场操控一架微型无人机实施飞行活动。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在管制空域未经批准实施飞行活动
2026年8月27日17时许,齐河县李某未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 系统)进行飞行报备的情况下,操控一架轻型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齐河县公安局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在大型活动管制空域实施飞行活动
2026年5月31日18时许,在德州市天衢新区新青年音乐节活动现场,赵某在未进行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操控一架微型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德州市公安局天衢新区东站派出所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飞行活动
2025年7月20日19时许,夏津县一名未成年人小东(化名)在体育场附近,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擅自操控无人机实施飞行活动并将无人机升空至1299米。夏津县公安局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小东的监护人给予行政处罚。
破解无人机禁、限措施后实施超高飞行活动
2026年8月18日18时许,临邑县牛某将一架轻型无人机升空至230米进行娱乐航拍,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侵入管制空域实施飞行活动。临邑县公安局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德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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