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 夏曼波】
9月1日,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网传“半月工资55元、被踢出845个工作群”发布通报。通报确认,2025年11月14日,网名“小古”的员工因劳动关系、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等争议申请仲裁,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先后起诉、上诉,2026年8月2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其支付相关费用,8月27日企业已全额支付。
据封面新闻报道,小古称自己2019年6月入职重庆一家传媒公司,2025年9月起遭遇口头调岗、电脑被搬走、摄像头对准工位、主管被禁止给她安排工作等“冷板凳处理”,并累计被移出845个工作群。10月14日她寄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小古表示,此前近一年她的月薪在八千至一万元,9月骤降至3514元,10月的半个月劳动报酬,公司在仲裁开庭前两天转账55元。
此案中,企业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已经给出了答案。仲裁、一审、二审三级程序结论一致,劳动关系成立,公司须支付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可以说,小古所主张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在获取经济补偿上得到了司法的支持。
公司突然降工资、半个月工资仅发55元,涉及《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也涉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关于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口头调岗则涉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应当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至于搬走电脑、禁止主管安排工作等行为,则可能涉及第三十八条关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
逐条对照,这家公司的操作几乎都经不起法律检验。
那么问题来了,这么多违规操作,这家公司一定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吧?
没这回事。
小古2019年6月入职,2025年10月解除劳动关系,在公司工作约6年4个月。一审判决认定经济补偿金为53491.56元,可以反推,法院所认定的“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约为8229.47元,与小古此前“近一年月薪在八千至一万元”的陈述基本吻合。也就是说,这5万多元本质上就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N”。
63808.38元的判决里,工资、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是本来就应付的钱,经济补偿金是法定标准,没有一分钱是额外惩罚。
判决作出六天后,企业就全额支付了。说明公司不差这笔钱,只是想用尽手段让劳动者“知难而退”而已。
如果劳动者为了拿回本就属于自己的钱,需要经历仲裁、一审和二审,那么这些时间精力和举证成本由谁承担?
对于那些没有维权、举证艰难或者承受不起长期诉讼成本的劳动者,企业的违规行为是否仍然可能获得实际收益?
此外,小古称“我在公司工作六年,有2个G的文件证明常态化加班”,而裁判文书写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实行“书面审批制度”,未经批准自行延时不算加班。小古表示,她已于28日提交再审申请,争取加班费权益。
小古到底有没有加班,可以交给法律去判断。但劳动者加班被企业少算钱的问题,在人社部和最高法披露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能否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中就已有过分析:“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并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
最高法指出,“一方面,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管理行为,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为维权提供依据。”
在这个背景下,企业克扣加班费的情况依旧时有发生。倘若企业知道,少发工资、少算加班费等行为只有在劳动者主动维权并最终胜诉后才需要纠正,那企业会不会选择继续违规?
法律需要解决的,不只是劳动者维权后能不能拿回自己的钱,更要让违规成本高于守法成本。
劳动法应当能威慑住一些企业,让他们在打算违规时会想一想:“要不算了吧,这样搞打起官司来太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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