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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税务总局发布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第三期,此时距《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正式生效只剩5天。九个问答没有新增条文,但把执行层面的模糊地带逐条压实。哪些产品缴、哪些不缴、免税怎么认定、出口怎么算,每一条都对应着产业链上一类企业的申报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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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物理形态划线,不按用途

这批问答里最核心的一组判断,是“电池簇应税、储能系统免税”。

征收范围注释把电池定义到“基本功能单元及其装配成的电池组”:企业购入电芯组装电池簇,属于生产应税电池产品,要缴消费税;但在电池簇之外继续集成电气、热管理、消防、控制系统,最终做成储能系统对外销售的,储能系统是“利用电池生产的成套电力设备”,不在征收范围内。充电宝同理,便携式移动电源是“使用电池生产、用于特定目的的电源系统”,不征。

这条线的划法值得细品。政策没有按应用领域区分储能、动力还是消费电子,而是看产品本身的物理形态:走到电池组这一步就停,再往后集成出的终端产品不再征。对应到产业链,税负落在电芯—电池簇环节,系统集成商和终端厂商不在纳税人之列。

配套的是抵扣机制。购入电芯组装电池簇的企业,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这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抵扣逻辑一致,税负向电池簇这个最终应税环节归集,链条内部不重复征收。

自产自用另有一条规则:企业自产电池用于出租、开展换电业务,属于“用于其他方面”,须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纳税。自产电池做换电的重资产运营商,纳税时点要按移送口径记账。

二、免税认电解质,不认技术路线

固态电池免征消费税,半固态电池不免。

问答给出的依据是定义本身:固态电池指由固体电解质在正负极之间传递离子;半固态电池(又称混合固液电池)同时由液体和固体电解质传递离子,不属于固态电池。这条划线不看能量密度,不看量产进度,只看电解质形态。正处在半固态过渡路线上的产线,享受不到这一档优惠。

钠离子电池方面,问答重申了20号公告第四条的原则:享受减免税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不得享受。锂钠混合电芯能否免税,答案交给标准符合性判断,问答没有留出例外的口子。

三、出口环节,增值税在收、消费税在退

放在今年出口端的政策组合里看,这一条信息量不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号)已自4月1日取消光伏电池增值税出口退税、将22项电池产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6%,并明确2027年1月1日起取消这22项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同一背景下,20号公告恢复征收的电池消费税,出口政策不作调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八条,出口免征消费税,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退还前一环节已征消费税。

两种税,两种方向。增值税退税在退坡,消费税退(免)税继续执行。

两个细节要留意。其一,外购电池包生产新能源汽车并出口,不退电池包已纳消费税。出口的是汽车,不属于应税电池产品,链条上那笔消费税沉淀在整车成本里。其二,内外销兼营的企业,生产领用时无法预判电池最终卖向哪个市场,领用当期可先申报抵扣;产品确定用于出口的当期,须把前期已扣除的对应税额冲减回来。对内销外销比例波动大的产线而言,这是一项实打实的申报管理成本。

内容来源:网络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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