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仲裁法院周一裁定,印度必须遵守与巴基斯坦签订的《印度河水条约》,暂停在印控克什米尔的一项水电工程的部分施工。自去年4月新德里单方面宣布搁置该条约后,水资源问题再次成为印巴争端的焦点。此后,双方于2025年5月爆发了一场短暂的军事冲突。
印度此举引发巴基斯坦强烈反应,称任何中止其应得水资源份额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战争行为”,并指出《印度河水条约》不允许单方面暂停条约。巴基斯坦进一步指责印度违反了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常设仲裁法院支持巴基斯坦的立场,宣布两国间的《印度河水条约》依然完全有效,印度无权终止或暂停该协议。
总部位于海牙的仲裁庭就“印度决定搁置条约”发布了关于《印度河水条约》地位的裁决,并对巴基斯坦3月4日提出的涉及拉特莱水电站“临时措施”的申请作出命令。在新闻稿中,仲裁庭表示审查了印度可能用以暂停或终止条约的理由,包括印度在公开声明中提到的理由。
仲裁庭一致认为,这些理由不足以证明暂停或终止条约的正当性。仲裁庭宣布,《印度河水条约》“仍完全有效,印度必须履行条约义务,包括在西部河流上建设和运营水电项目的义务”。《印度河水条约》将东部河流——拉维河、比亚斯河和萨特莱杰河——划归印度使用,而西部河流——印度河、杰赫勒姆河和杰纳布河——则主要划归巴基斯坦使用。这项1960年签署的水资源分配协议还建立了数据共享和争端解决机制。
常设仲裁法院在声明中指出,审理期间,巴基斯坦请求仲裁庭处理印度依据《印度河水条约》获准在“西部河流”上游建设的径流式水电项目中某些部件的设计问题,这些河水随后将流入巴基斯坦。临时措施申请涉及的项目包括印度的基申甘加水电站和拉特莱水电站。
仲裁庭指出,世界银行任命的一名中立专家也在审理基申甘加和拉特莱两座水电站的相关问题。该专家预计将于2027年7月作出最终决定,判断这些项目是否符合《印度河水条约》。仲裁庭一致决定,禁止印度将拉特莱水电站大坝墙体和进水口结构浇筑至特定高度以上,直至中立专家作出最终决定后90天。
仲裁庭还要求印度就拉特莱水电站施工进度提交报告,相关要求将持续至中立专家最终决定作出后不久。仲裁庭没有批准巴基斯坦提出的另外两项措施。常设仲裁法院指出,《印度河水条约》“没有规定任何一方可以终止或暂停条约的实施,也没有‘搁置’这一安排”。条约规定,除非印度和巴基斯坦共同通过另一项条约对其进行修改或终止,否则该条约将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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