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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陆某与被害人周某系同村邻居,被告人陆某因认为被害人周某经常咳嗽影响其休息,遂携带单刃刀到周某家中,捅刺周某腹部一刀,致其肝脏、肝动脉破裂及肝静脉断裂致失血性死亡。作案后,被告人陆某借用他人手机拨打报警电话,在家中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后被关押在安阳市看守所。案发后,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了三份鉴定意见,其中一份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其他两份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应当如何认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又应当如何界定间接故意杀人行为的性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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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被告人陆某因琐事对被害人心生不满,携带管制刀具至被害人周某家中,在被害人周某毫无防备情况下,猛捅其腹部,致被害人周某肝脏、肝动脉破裂及肝静脉断裂致失血性死亡,对被害人周某的死亡持放任态度,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犯罪特征,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案发后,被告人陆某使用他人手机拨打报警电话,回到家中等待公安机关上门抓捕,并未有逃跑等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陆某系精神病人,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某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被告人陆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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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本案主要涉及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以及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行为性质的界定问题,不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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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问题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陆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没有争议,关键是其实施故意杀人犯罪时是否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对此,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了三份鉴定意见,其中一份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其他两份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如何对不同鉴定意见审查、评判、取舍,应当把握以下两点:

1.审判法官有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评判、取舍的职权

司法鉴定意见属于科学证据,对于同一鉴定事项有多个鉴定意见的,审判法官应当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评判,并按照科学性标准决定取舍,评定行为人作案时有无辨认、控制自己的能力。不能因为是专门机关作出的鉴定意见就盲目采信,也不能因为鉴定意见不同就无所适从。

2.具体案件中,要以证据为依据,综合判断,依法认定。

本案中,从鉴定意见本身看,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及其鉴定人员均具法定资质,检材齐全、可靠、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程序合法,且所作鉴定意见一致。从被告人陆某辨认、控制能力看,作案前,有人遇见陆某,其能正常交流;作案对象系与自己有矛盾的人,事出有因;作案手段是持管制刀具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对被害人死亡持放任态度;作案后离开,返回途中亦曾与村民有沟通,并借用手机拨通打过报警电话;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作案全过程,语言表达清楚,逻辑思路清晰。但仅因认为被害人经常咳嗽影响其休息,即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与受疾病影响,导致辨认及控制能力削弱有关,相关证据与鉴定意见能够印证,应当认定其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安阳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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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间接故意杀人行为的性质界定问题

间接故意杀人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概念,主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虽然不希望但却放任其发生,又称为非直接故意、可能的故意、未必的故意等。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是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包含两个因素:其一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其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放任危害杜会的结果的发生。所谓放任,是指有意纵容的态度,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也不违背其意愿。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由于客观行为及危害结果表象相同,主观上又都实施了故意行为,使两罪界限不清,成为司法实践中棘手问题之一。对这种案件,要根据全案情况加以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个事实作结论,可以从案件起因、双方关系、有无预谋和准备、伤害部位、犯罪行为有无节制、事后态度和表现等方面综合起来分析,帮助认定被告人有无杀人的故意。司法实践中,对于持械行凶,不计后果,不顾被害人死活的案件,一般可按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把行为人主观上对会发生的后果的放任,同客观上造成的实际后果统一起来,体现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如果间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确实难以分清的,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可按故意伤害致死认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安阳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安阳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安阳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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