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4499-202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节能环保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2026年9月1日实施。

新标准全面引入了生命周期管理理念,旨在规范家用电器在设计、生产、安装和回收再利用等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节能环保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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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总则

家用电器设计开发阶段考虑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对环境、资源和能源可能产生的影响,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减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降低单位产品碳排放,减少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能源消耗。

家用电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淘汰或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装备及材料。

在充分保护产品,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要求,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前提下,简化家用电器的包装结构,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优先选用可循环再生、可回收利用、易降解的包装材料。

生命周期阶段要求

生命周期阶段要求

01、生产阶段

固体废弃物:

  • 应按GB 18599的规定自行处理,达到环保目的。
  • 无法自行处理的固体废弃物应转交给具备能力和资质的处理企业并按照GB 18599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减少固废造成的污染。

清洗剂:

  • 不应使用氢氟氯化碳、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TCA)、三氟三氯乙烷(CFC-113)、四氯化碳(CTC)作为清洗剂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及特定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按GB 38508中的方法进行测定,并应符合GB 38508的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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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 不应使用六氣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 除非另有规定,在产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02、安装阶段

按照家用电器使用说明中的安装操作方法进行操作:当安装的方式、空间位置、布局等可能会对家用电器的节能环保产生影响时,应给予相应提示和说明。

03、回收再利用阶段

标识要求:家用电器节能环保标识或使用说明应包含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且标识需符合SJ/T 11364要求和规定方法,便于消费者和回收处理人员了解产品有害物质情况 。

信息提供:生产者应在产品本体、铭牌、包装等合适位置,提供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及不当利用或处置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的信息,引导正确回收处理,减少环境污染风险。

产品要求

产品要求

能效、水效:有能效、水效要求的家用电器按相应的能效标准、水效标准进行能效、水效判定,并应符合相应的能效标准和水效标准的规定。能效标准和水效标准见附录A。

可再生利用率:家用电器生产者应按照附录B的方法计算产品的可再生利用率。

制冷剂、发泡剂:家用电器禁用含有全氯氟烃(CFCs)的制冷剂、发泡剂。

限用物质含量:对于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的家用电器,按GB/T 26572中规定的方法进行电子电器产品中限用物质含量的测定,并应符合GB/T 26572中规定的限量要求。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豁免用途的家用电器参照《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执行。

合规建议

合规建议

对于标准实施前生产或进口的产品,给予13个月的过渡期,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让企业有足够时间调整生产、改进产品,确保标准平稳落地实施。

GB 44499-2024标准的发布实施,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行业树立了节能环保的统一规范,促使企业加大节能环保技术研发投入,改进生产工艺,推动产品升级换代,提高行业整体的节能环保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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