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330万的借款,在经过了将近六年的拉锯之后,终于得到了最终的结果。
8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王耀、刘晓庆各送达了(2026)粤03民终22972号民事判决书,结果非常清楚:驳回刘晓庆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书结尾处特别说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就意味着王耀和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许某之间的纠纷中,主要责任已经由法院予以确定。刘晓庆应当在340万元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涉案债务本金为330万元。
事情发生于2020年。王耀说,因为信任的关系,所以向有关方面借出了330万。借款到期之后,钱一直没有归还,双方多次沟通也无法解决,王耀最后选择了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明星个人借钱不还”的案子。案件中债务人包括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许某等。法院之前已经认定相关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判决有关方面要承担还款的责任。
问题就是公司之后没有足够的资产来执行,债务也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于是案件又到了股东责任的问题上,刘晓庆作为公司的原股东,是否已经履行了认缴出资的义务?如果没有,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时候,她是否要在没有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5年11月,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将刘晓庆列为被执行人,并且在340万没有缴纳的部分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数额大于本案的330万本金,也表明了法院重视的是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否得到履行,并非一句“我不是借款人”。
刘晓庆对一审判决不服,之后又上诉到法院,要求法院驳回王耀的所有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026年1月有关上诉的信息曾经对外发布过。之后案件继续审理,直到8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
最终的结果并没有改变一审的结果。刘晓庆的上诉被驳回,一审判决保持不变。根据判决结果,王耀所主张的330万债务仍然要继续执行,而刘晓庆需要在340万未实缴出资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补充清偿。
另外,一审受理费、二审受理费各为34000元,共计68000元,由败诉方承担。需要说明的是,案件并不是简单的认定刘晓庆个人直接拿了330万,而是因为她是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没有足够的财产来偿还债务的时候,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判决生效之后,就不需要双方再进行协商和拉锯了。如果义务人不按判决书上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话,王耀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并且还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此话带有很强的个人色彩,并且引起了很多人的讨论。有人认为,普通人遇到明星或者公司的纠纷能够坚持几年已经很不容易了;也有人认为,官司打赢了只是一系列程序中的一个阶段性的成果,真正把钱拿回来才是真正的维权。
目前,刘晓庆本人还没有就这起案件对外进行回应。对于王耀而言,终审胜诉说明了责任边界已经被划定,但是330万能不能及时到位,则要看后期的执行状况了。
明星光环可以引起人们的注意,但是不能代替合同、出资的责任;法律走到最后的时候,并不是看谁更出名,而是要看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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