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执行案款收缴、管理与发放工作,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经研究并按程序报批,本院对执行案款专户予以变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公示期安排

本公告公示期为10日(自2026年9月2日至2026年9月11日)。公示期满后,正式启用新执行案款专户,原执行案款专户停止办理案款收付业务。

二、账户信息

1.原执行案款专户(公示期满后停用)

户 名: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开户行:工商银行南郑区支行

账 号:2606050729201703211

联行号:102799260062

2.新执行案款专户(公示期满正式启用)

户 名: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南郑区支行

账 号:961074013134736666

(如个案使用一案一账户,具体缴款账号以案件承办人出具缴款文书为准)

联行号:403799200256

三、账户变更工作相关安排

1.公示期内,原账户可继续正常接收、支付执行案款;公示期届满次日起,原执行案款专户停止收款、付款业务,将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不再受理任何执行案款的收缴与拨付,汇入原旧账户的款项将无法正常办理案款入账。

2.自新账户启用之日起,所有执行案件案款,包括执行款、罚金、拍卖保证金、拍卖成交尾款、退赔款等,应当全部缴入本院新执行案款专户。

3.此前已经向当事人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载明为旧账户的文书,自新账户启用后不再使用。本院将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向各当事人推送案款专户变更信息,当事人如需缴款,也可自行联系案件承办法官获取最新缴款账户信息,切勿继续按照旧文书上旧账户进行转账缴款。

四、重要风险提示

1.本院执行案款仅通过上述公示的对公专户收取,不存在任何私人收款账户、临时过渡账户,请各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仔细核对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信息,严防电信诈骗,切勿向陌生账户转账。

2.缴款完成后,请妥善保管转账凭证,作为缴款凭据留存备查。

3.如在缴款过程中遇到疑问,请联系案件承办人,或拨打本院执行局咨询电话:0916-5519322。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社会各界、案件当事人予以谅解。

特此公告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