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儿子小杰去年经朋友介绍去了一家公司做行政,公司对外做跨境电商,背地里运营的是虚假投资平台。老板和几个核心骨干最终被认定构成诈骗罪,小杰因为负责日常考勤、物资采购,一审判了三年。二审法院改判了,核心理由很简单: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小杰隐约觉得公司 “不太正规”,但没法证明他明知公司在实施诈骗,更证明不了他和老板之间有共同诈骗的通谋。老板有非法占有目的,不代表底下的员工也必然有。

这个改判的逻辑,恰恰戳中了诈骗共同犯罪里最容易混淆的问题:主犯的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难道能像电流一样,自动传导给每一个沾边的人吗?

非法占有目的,不是传染病

《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重点在 “共同故意” 四个字,不是 “主犯有故意,其他人跟着算”。

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成立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这个目的不是抽象的、能传染的东西,更不能搞 “一人有、全员有” 的连坐逻辑。这里张智勇律师得把边界说透:做主谋的实行犯,自己肯定得有把钱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但对提供帮助的从犯来说,不要求他本人也想着把被害人的钱揣进自己腰包,可前提是他得明知主犯在实施诈骗、明知道对方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主动提供帮助。

说白了,非法占有目的不用归属于从犯本人,但从犯得对主犯的诈骗目的有认知。比如公司里的小文员,他自己没想骗钱分赃,但如果明知道老板在搞诈骗,还帮忙整理客户资料、转移涉案资金,那就可能被认定为诈骗共犯。反过来说,如果他连公司核心业务是什么都不清楚,只是按月领市场价的固定工资,做着普通行政事务,哪怕老板的非法占有目的再明确,也不能直接推定他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办这类案子见得多了就会发现,有的时候容易形成一种惯性逻辑:既然整个团伙是搞诈骗的,那下面的人不可能不知道。这种推理看似顺理成章,其实是典型的结果倒推,把共同犯罪简化成了 “一人有罪、全员担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共同故意,到底“共同”在哪里

共同犯罪的 “共同”,不是说大家一起做了件事,而是大家对这件事的违法性质有共同的认知。

就拿公司化运作的电诈团伙来说,老板、股东、管话术的核心主管,通常对整个诈骗模式心知肚明。但前台、普通行政、保洁、外包技术人员这类岗位,可能只能看到自己手头那点零碎工作,未必了解全貌。判断他们构不构成共犯,核心是看他们本人知不知道自己在帮着做诈骗,而不是只看公司整体在干什么。

比如前台只负责接电话、登记来访,行政只负责采购办公用品、订盒饭,这类工作和诈骗核心环节没有直接关联,通常很难认定有诈骗故意。当然也不是只要岗位是行政、前台就一定没事 —— 如果明明知道公司是诈骗窝点,还专门负责批量招人、管理员工考勤、帮着销毁账本转移设备,维系整个窝点的正常运转,那本质就是在给诈骗做组织保障,照样可能被认定共犯。关键从来不是岗位名称,而是知不知情、干的事在整个链条里起什么作用。

还要说明的是,不构成诈骗罪共犯,不等于完全没有法律风险。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事前没有通谋,在诈骗既遂之后才帮忙转账、取现、转移赃款的,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如果事前就通谋好了、只负责事后转钱,那本质还是诈骗罪共犯。具体定什么罪,全看证据能证明到什么程度、行为人明知到哪一层。

认定从犯主观故意,司法机关看什么

实务中判断一个从犯有没有诈骗故意,从来不是凭感觉推定,通常会综合四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知道多少。是明确知道公司在做诈骗,还是只隐约觉得有点不对劲?是全程参与核心环节,还是只接触边缘事务?对诈骗模式的认知越具体、越接近核心,认定共同故意的可能性就越大。

第二,怎么参与的。是直接照着话术诱导被害人,还是只做了无关痛痒的辅助工作?参与行为和诈骗结果的关联越直接,推定主观故意的依据就越强。

第三,拿了多少。如果收入明显高出同岗位正常市场价,或者提成直接和诈骗金额挂钩,往往会被当成判断明知的重要依据。但如果只是拿固定工资,数额和市场行情基本相当,认定明知的证据自然就薄弱很多。

第四,个人阅历和认知能力。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在金融行业摸爬滚打多年的人,对同一件事的判断能力天差地别。认定主观明知,必须结合行为人当时的认知水平、信息来源综合判断,不能用事后上帝视角要求所有人。

最容易被扩大打击的几种情况

实务中有三类倾向,特别容易导致打击面过宽,也是辩护中最常切入的要点。

第一种是公司化团伙的 “一锅端” 思维。层级多、分工细的诈骗公司,很多底层员工只是按岗位职责做事,连公司盈利模式都搞不清。因为老板涉嫌诈骗就把所有员工都追诉,显然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种是滥用 “应当知道” 搞推定。很多人听过 “应当知道” 的说法,它本身是法律认可的认定规则 —— 不是只有亲口承认知道才算明知,根据客观证据能推断出行为人理应知道的,也可以认定。但问题出在滥用:有的案子仅凭 “你在这家公司上班” 就直接推定应当知道是诈骗,不看岗位、不看收入、不看有没有接触核心业务,这就是无依据的推定,站不住脚。“应当知道” 必须有客观证据支撑,不能靠猜。

第三种是把事后知情当成事前明知。有的人刚入职时确实蒙在鼓里,干了一段时间才慢慢反应过来不对劲,甚至知道是诈骗。不能因为他后来知情了,就倒推他从入职第一天就有共同犯罪故意。当然也不是说一开始不知情就永远没事 —— 如果知道真相后还继续干、接着提供帮助,那知情之后的行为,照样可能被追究共犯责任,得把知情前后的行为拆开算。

对当事人家属来说,这意味着什么

如果家人因为涉嫌诈骗共犯被抓,别先默认 “参与了就一定有罪”。先搞清楚几个核心问题:他在公司到底是什么岗位?实际做了哪些事?对诈骗模式知情到什么程度?收入是固定工资还是和业绩挂钩?

家属可以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重点从这几个方向找辩护空间:有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是诈骗?他参与的是核心诈骗环节还是边缘事务?有没有被蒙骗、被裹挟的情节?获利是否和诈骗金额直接挂钩?

辩护不是为违法的行为开脱,而是确保每个人只对自己有认知、有行为的部分承担责任。刑法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主客观相一致,不能因为主犯有罪,就让所有沾过边的人都背上同样的罪名。

诈骗共同犯罪里,非法占有目的从来不会自动从主犯传导给每一个参与者。一个人构不构成犯罪,要看他自己有没有诈骗的共同故意,有没有相应的通谋和行为。

这是对刑法谦抑性的坚守,也是对普通人最基本的权利保护。如果只要在 “问题公司” 上过班,就要因为老板的犯罪行为坐牢,那法律的边界就太模糊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