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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毕府行复〔2025〕196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度调查。

一份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撕开了毕节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征地中的程序漏洞。

毕节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是当地谋划推进的重大成片开发工业项目,当地专门成立由县委书记、县长任双组长的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调动经开区、自然资源、乡镇等多部门力量保障项目落地。项目用地拿到贵州省多批次建设用地批复,征地前期预公告、现状调查、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等报批环节形式完备。然而在征地范围内的一户群众约 30 亩承包地征收过程中,在未签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没有司法强制执行的前提下,当地直接实施土地清表、铲除地上附着物,单方将补偿款打入农户账户后占用土地。

毕节市某府作出毕府行复〔2025〕196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正式确认织金县某府强制使用当事人户涉案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一纸法律文书背后,折射出地方重大产业项目推进中,“项目进度优先” 与征地法定程序之间的现实冲突,一条从县级决策、项目专班到乡镇执行的责任链条随之浮出水面。

征地僵局:测绘分歧埋下冲突导火索

当事人为茶店乡大营村村民,案涉约 30 亩土地为家庭承包地,持有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整块土地被划入织金县2024 年度第五、六、七批次工业建设用地征收范围。

2025 年 2 月 26 日,贵州省下达用地批复,织金县某府随即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从纸面流程看,预征收公告张贴、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等报批前工作均已完成,项目具备合法征收的基础条件。

但征地协商在当事人这一户陷入僵局。

茶店乡某府委托第三方甲测绘公司,对该户土地、地上果树、药材开展测绘清点。2025 年 7 月 20 日,茶店乡某府向当事人送达书面通知,告知测绘清点结果和核算补偿金额,限期对实物指标、补偿资金核对,有异议可书面提出复核。

7 月 21 日,当事人户书面提出异议,认为地上附着物清单存在严重遗漏。乡镇随即组织现场复核,但双方矛盾集中爆发:果树的盛产、初产、苗期等级划分,魔芋、葛根、垂序商陆等中药材是否属于规范种植、补偿面积如何认定,双方各执一词。

为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测绘结果,当事人自行委托第三方乙测绘公司出具测绘报告。这份报告却被茶店乡某府不予采信,理由是报告缺少测绘人员签名,果树未标注产出等级,中药材部分缺少规范种植的佐证材料。

乡镇方面两次发函,通知当事人户到现场开展复核,并且书面告知:逾期不到场复核,将视为放弃复核权利,某府将直接按照既有测绘数据打款,并使用土地。因为乡镇发函不符合法定程序,没有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当事人户均未在规定时限到场复核。矛盾没有化解,争议并未平息,征地协商已经走到临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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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过司法闸门:清表施工与单方打款同日发生

争议尚未解决,征地强制行为已经落地。

2025 年 7 月 30 日,当地方面组织相关单位,对当事人户承包土地开展耕作层剥离清表作业,地里种植的果木药材附着物被直接清除。同一天,茶店乡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征拆专户,向当事人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转账。

钱打进去了,但双方始终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织金县某府也没有针对该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更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补偿款是单方面强行打入账户,我们没有认可清点结果,土地和附着物就直接被毁掉。”

当事人在复议申请中称,该行为属于违法强行动工用地。

织金县某府在行政复议答辩中提出辩解:耕作层剥离是整个项目地块统一实施,并非专门针对当事人一户,造成矛盾的根源在于当事人拒不配合复核。

这套抗辩并未被某地级市某府复议机关采纳。

复议决定书查明,织金县某府作为法定征收主体,自认组织实施清表剥离耕作层行为,是本次强制用地行为的实施机关。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中,针对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人,完整法定路径十分清晰:县级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当事人不复议、不起诉又拒不交地,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强制占地清表。

“即便是省级政府已经批复征地,即便是项目属于公共利益,也不能省略这套法定程序。” 复议决定书中明确,织金县某府在未签协议、未作补偿安置决定、未走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支付补偿款后强制使用土地,程序严重违法。由于清表、剥离耕作层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行为不具备可撤销内容,复议机关最终作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停止动工、拉设警戒线保护土地现状的诉求,复议机关认为现场施工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可停止执行的现实内容,不予支持。至于当事人举报涉嫌刑事犯罪的请求,复议审理未发现犯罪线索,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复议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 15 日内向某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据此进一步主张国家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贵州省用地批复文件中明确要求: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本案恰恰出现补偿争议未化解就进场施工,与批复的监管要求背道而驰。法律层面,单方面打款不等于补偿安置落实到位。补偿安置真正落地,要么双方达成协议,要么有生效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固定补偿范围、金额。在地上附着物清点、补偿金额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形下,仅仅把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账户,并不能获得强制占用土地的法律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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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完整责任链:从决策层到执行端层层失守

一份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书,固定了全部法律事实,也勾勒出一条完整的责任链条。行政违法不等于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但行政责任、领导责任、直接实施责任已经清晰区分。

织金县某府:首要行政责任主体。 依据土地管理法,县级某府是土地征收法定组织实施主体,复议决定书认定织金县某府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强制用地行为被确认违法。

法律后果上,农户后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申请国家赔偿,就土地损毁、果木药材灭失的财产损失,由织金县某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上级机关可下发复议意见书,要求全县征地领域开展整改。

当地成立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书记游某建、县长徐某焱任双组长,多位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统筹项目征地保障。重大项目推进中,出现跳过法定强制程序的征地行为,暴露出 “重项目进度、轻法定程序” 的决策偏差。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自然资源、经开区、征地工作的副县长,对征收实施环节监督缺位,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经开区项目专班:程序把关失守。 根据当地文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开区,经开区管委会主任付某祥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项目征地、建设保障,茶店乡党委书记李某同时兼任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专班承担项目统筹协调职能,在明知该户补偿协商陷入僵局,尚未走完法定强制征收流程的情况下,项目地块推进清表施工,业务把关缺位。经开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征地相关班子成员承担主管责任。

茶店乡某府:直接实施环节。 对外的行政法律责任虽然归于县级某府,但茶店乡某府是全部争议处理、测绘、复核通知、资金对接、现场落地的直接执行者。

乡镇 7 月 28 日出具的书面公函已经写明:逾期不复核,将按照现有数据打款后强制使用土地。这份公函提前释放出不经法定程序即强制占地的信号。在双方实物指标分歧巨大,没有县级补偿安置决定的前提下,乡镇推动打款、配合清表施工。

乡党委书记李某、乡长李某杰作为项目专班成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征拆的乡镇领导、征拆经办人员,属于直接责任人员。

需要厘清,乡镇本身没有征收强制决定权,只能落实县级某府征收部署,但在实施过程中出具带有强制意图文书、推动违法清表,自身存在明显实施过错。

县级职能部门:业务指导责任。 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土地征收业务指导,县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负责征拆业务指导。当个案出现补偿谈判僵局,职能部门应当提示县级某府启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续走责令交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路径。如果未履行风险提示、业务指导义务,存在履职不到位的监督指导责任。

第三方测绘机构:无行政违法责任,但行业合规待核查。 第三方甲测绘公司受乡镇委托测绘,成果成为补偿核算依据,但测绘结果没有取得农户签字确认。

征地测绘机构属于民事委托关系,不承担本案行政违法责任,但测绘主管部门可另行核查测绘成果是否符合测绘行业规范,如存在违规,按行业监管规则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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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控告路径另辟

当事人在复议阶段提出,本案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复议机关没有直接移送刑事线索。

纠错之后,追责如何落地?

本案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纠错追责存在三条现实路径。

第一是行政救济与国家赔偿路径。当事人可提起行政诉讼,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同时申请国家赔偿,对被损毁的承包地上财产损失予以赔付。毕节市某府可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督促织金县对全县征地工作开展自查整改,规范同类项目征收流程。

第二是纪检监察纪律追责路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是纪检监察机关重要事实依据。监察机关可依据文书认定事实开展调查,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直接主管责任、直接责任,视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政务处分。追责对象覆盖县级相关领导、经开区专班负责人、茶店乡党政负责人、征拆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

第三是行政执法过错追责。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启动行政执法过错调查,对不遵守法定征地程序的相关人员开展内部追责,包括暂扣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

个案投射共性难题:重大项目不能绕开法治闸门

纵观全案,项目用地报批手续齐全,属于地方期待的重大产业项目,本应当成为依法征地的范本,却在一户群众补偿争议面前出现程序崩盘。该案暴露出部分地方重大项目征地的共性顽疾。

一是重报批、轻实施。大量人力精力投入向上争取用地批复,批后实施阶段法定程序约束被弱化。

二是重进度、轻权利保障。面对个别被征收人的补偿争议,习惯于依靠行政力量推进施工,却嫌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地、法院强制执行流程周期长,试图绕开这套法律设置的 “司法闸门”。

三是对 “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理解出现偏差。简单认为补偿款项打入账户就完成补偿,忽略补偿必须建立在事实争议化解,或者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的基础之上。

省级批复反复强调 “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这句话不能仅仅停留在红头文件字面上。公共利益再重大,项目工期再紧迫,也不能消解法律给被征地群众设置的权利保障程序。(原创,可以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