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午的,群里很热闹,话题是由某律师说的一个案子引起的。所以大家讨论起现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来。
A:现在的认定书确实看不出认定过程,这是个大问题。所以早就有人主张,要采用“全面陈述式认定”的方式。
B:往别的方面想一想,会不会火灾认定书就不是用来体现这个的呢,要全面陈述式自然有别的文书会体现。
A:别的也行,但是有了才好。
B:火灾调查报告,认定说明都有啊,一般火灾这些都是标配啊。
A:正因为没有全面陈述式认定,所以现在整个认定的证据链和证据体系是看不出来的,这对后边的司法分析带来了严重困扰,给消防火调认定水平拉低创造了自由空间。
B:现在法院有争议会直接调卷的,不会只看认定书的。
A:一般的火灾案卷里,都没有事故调查报告吧?让法官自己去分析,恰恰是问题所在。
B:没吗?
A:我看到的,多数都没有。你那边怎么做的?
B:上传了一个截图:
A:这个技术调查报告指的是什么?你看看一般的案卷里有它吗?
B:没它是做卷的问题吧?规定里有啊。
A:这是你猜的吧?
B:12年的规定都发了,现行有效,这个规范要是我猜的也算。
A:哈,你是做火调的不?
B:意思这个不是规定做火调卷的?是处罚?许可?
A:别犟,你先搞清楚啥是“技术调查”再说。
B:你要处理意见、追责意见,这里面确实没有,那是之后的事了,从延伸调查规定开始。但是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技术调查都有。
A:什么是技术调查?什么情况下开展技术调查?技术调查报告和火灾调查报告能一样吗?你理解的技术调查,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里规定的技术调查,一样吗?
B:12年消防局发的执法档案有过模板,他的内容就是我理解的技术报告内容。
A:他的内容是啥意思内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里面的技术调查指什么?你在每个案卷里都放“技术调查报告”吗?
B:我做的一般都放。
A:按照规定,技术调查只适用于较大及以上火灾、特殊火灾;普通一般火灾、简易调查火灾,不要求开展技术调查。你做得棒,你做了按照规定本该可以不做的工作。
B:你要说简易,不复杂特殊的一般确实可以不做,但这种闹不到法院争论的地步。咱门讨论的起点是他的案情,你要扩大到简易,一般简单的火灾
A:我说的是按照规定,依法行政,哪有从后事倒退前事的道理?难道是,看到案情复杂了,再回头做一份技术调查报告吗?不可能吧。
B:这东西,除了较大有判定依据,复杂特殊的判定标准在哪,不就是办案人员的预判?要有一个复杂特殊的标准也好啊。
A:条文原文: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没说“复杂”吆。
B:非要这么咬文嚼字吗?啥叫特殊?
A:这叫咬文嚼字呀,那就不讨论了。
完,不讨论了。
大中午的,你从这场讨论里看到了什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