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隽:

经查,重庆市农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债承销服务、向第三方提供融资咨询服务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规意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