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明确孩子由父亲葛先生直接抚养,生母丁女士带人强行抱走并藏匿,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明确被否定。最终不会获得抚养权,还可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2023年8月葛先生与丁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写明婚生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付1000元抚养费、享有探望权,双方签字确认。
2026年6月23日下午4点50分左右,丁女士带五六名戴口罩的男子,在葛先生家单元楼门口强行抱走5岁女儿,塞进私家车驶离。邻居阻拦被推开。当时孩子奶奶接放学后去车库停车,孩子被抱走。
丁女士抢走孩子后,先后以上了高速、孩子做了手术需复查为由拖延送回,最终关机失联,至今两个多月毫无音讯。
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丁女士擅自接走孩子、抚养权归葛先生。
8月14日沭阳法院裁定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丁女士3日内将孩子送回,否则可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葛先生申请强制执行,9月1日法院执行局已将材料移交公安协查丁女士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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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妈“抢”自己孩子,犯法吗?

违法,且是对监护权的明确侵权。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要看具体手段和情节。

根据法律规定,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另一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她是亲妈、抢的是自己孩子就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抚养权已通过离婚协议归葛先生,丁女士未经同意强行带走并藏匿,直接侵害了葛先生的监护权,同时也切断了孩子原有的稳定生活环境,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抢夺、藏匿行为本身。目前我国刑法没有专门针对抢夺藏匿自己子女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多按家庭纠纷处理,一般不刑事立案。

如果抢孩子过程中伴随暴力、非法侵入住宅,比如冲进对方家里抢,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将孩子非法送养或变相卖掉,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如果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裁定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仍拒不交出孩子,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案当前阶段,丁女士带人强行抱走、戴口罩、推搡邻居、事后藏匿失联,手段具有一定的有组织性和对抗性。但因发生在公共场所(单元楼门口)而非非法侵入住宅,且法院禁令刚进入执行阶段,目前最直接的追责路径是民事执行(罚款、拘留)+公安协查,若其持续拒不执行法院裁定,则可评估是否触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其实根据法律规定,丁女士这次“抢娃”行为,反而会成为法院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的不利因素,葛先生在抚养权争夺中占据明显优势。

孩子被“抢”走,有什么办法应对?

首先自然是立即报警,要求公安查找。报警时明确要求公安机关查找未成年人下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公安机关介入,本案中派出所已确认丁女士身份并出具情况说明,下一步可申请公安以“协查”名义定位丁女士和孩子的轨迹(手机信令、高速收费站、住宿登记等)。

9月1日法院已将材料移交公安协查,这一步已经在推进,葛先生应保持与办案民警的高频沟通,提供丁女士亲友关系网等线索。

然后就是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应在受理后及时作出裁定。本案沭阳法院8月14日已作出禁令,责令丁女士3日内送回孩子。禁令的效力在于,它为后续强制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就是申请强制执行和追究拒执责任。禁令生效后丁女士仍不履行,葛先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对丁女士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同时,法院的禁令裁定可送达村(居)委会、妇联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德化法院的实践做法),形成多部门协同查找和干预的合力。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独立的生命个体。丁女士即便出于思念或不信任,采用带人蹲守、强行抱走、跨省藏匿的方式,也彻底背离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5岁女童被突然从熟悉的奶奶身边带走,切断与父亲和祖辈的联系,对其安全感和心理健康的伤害可能是长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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