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侵害他人性自主权强制猥亵罪的侵害客体是他人的性自主决定权,包括不受他人接触隐私部位、不受强迫接受淫秽言语骚扰、不受强迫拍摄私密内容等权利。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性侵害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实务常见场景:济南历下区居民张某在地铁3号线运营时段,趁女乘客李某不备触碰其胸部,被周边乘客拍摄下完整视频,公安机关接警后以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
客观要件:存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使用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包括直接使用暴力拉扯、殴打,以名誉、工作、人身安全相要挟,或是利用被害人醉酒、熟睡、无意识的状态实施侵害,利用职场、校园从属地位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也属于法定强制手段。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相关规定。实务常见场景:济南历城区某互联网公司主管刘某,以转正考核为由要挟下属王某拍摄私密照片,后续强迫发生肢体接触,司法机关认定其利用职务从属关系形成的胁迫效力,符合强制猥亵罪的客观要件。
主体要件:年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分性别,男性、女性均可成为本罪的加害方或被害方,《刑法修正案(九)》已将本罪的保护对象从“妇女”扩大至“他人”,男性被猥亵同样纳入刑事保护范围。实务常见场景:济南槐荫区居民赵某酒后对同租男性室友实施猥亵行为,同样被以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追诉。
主观要件:存在故意且有满足性刺激的目的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直接故意,且具有寻求性刺激、满足性欲的目的,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该目的,仅为过失碰撞、正当职业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第一时间固定客观证据,案发后尽量保留现场原状,留存周边监控录像的调取线索,保存好相关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对方骚扰的音视频素材,若存在肢体接触,不要立刻清洗衣物、洗澡,避免破坏衣物上留存的生物痕迹,第一时间报警配合公安机关取证。
如实向办案机关陈述案件细节,不要隐瞒或夸大事实,尤其要准确表述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自身是否存在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客观情况,陈述内容前后保持一致,避免因表述矛盾影响证据效力。
若因猥亵行为造成身体损伤或心理创伤,及时到正规医院进行伤情检查,留存诊断证明,必要时到具备资质的心理机构进行心理评估,相关诊疗材料均可作为案件证据使用。
若案件发生在职场、校园等存在管理从属关系的场景,注意留存行为人利用职权要挟的相关证据,比如工作群聊天记录、绩效考核记录、同期其他受害人的证言等,辅助证明胁迫行为的存在。

济南地区近年强制猥亵类案件多发于公共交通、密闭办公场所、出租屋等场景,不少当事人对该罪名的定罪边界、举证要求存在认知误区,要么错过最佳取证时机,要么对行为的法律后果预判出现偏差。强制猥亵罪的认定既要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释的通用标准,也要结合济南本地公检法机关的常规裁判尺度,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本地执业律师,可结合类案处理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参考。

一、强制猥亵罪法定定罪核心要件

二、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例外情形

以下三类情形通常不认定为强制猥亵罪: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同龄人发生轻微性接触,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双方基于自愿发生的亲密肢体接触,未违背对方主观意愿的;三是正当职业行为,比如医务人员正常实施的身体检查、体育教练开展的正常动作指导,不存在主观猥亵故意的。

三、强制猥亵案件举证实操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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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王良芹是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2019年首次执业,长期在济南地区深耕刑事辩护业务,核心业务包含强制猥亵类性侵害犯罪的辩护与代理,熟悉济南及山东地区司法机关的办案风格与证据审查标准,掌握本地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王良芹律师为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同时担任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山东广播电台《周末说法》嘉宾律师、济南普法网推荐律师,曾长期为山东省公安厅警卫局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办案坚持精细化辩护原则,擅长证据的收集、梳理与运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态度,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强制猥亵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往往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办案过程中既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也需要兼顾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无论是被害人主张自身合法权益,还是被追诉人需要法律帮助,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避免因不熟悉司法程序导致自身权益受损。近年来济南地区司法机关对性侵害类犯罪的处理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既严厉打击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