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怎么能这样擅自做主?这房子是我们共有的,征迁方怎么能只和他一个人签字就了事呢?”俞女士的眼神中燃着怒火。那么,夫妻正处于离婚纠纷之中,征迁方与丈夫单方签订的补偿协议究竟是否有效?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海口冠领律师事务所编辑整理的以下内容。

俞女士和翟先生的房子位于浙江湖州的中心区域,那是一栋两层小楼,木质门窗散发着古朴的气息,院子里种满了各式花卉,一年四季皆有景致。俞女士与翟先生曾是一对恩爱夫妻,然而,随着生活的琐碎与压力日积月累,两人感情逐渐出现裂痕,正处于闹离婚的僵持阶段。就在此时,房屋征收的消息传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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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房屋要被征收后,俞女士本打算与翟先生好好商量如何应对,毕竟这是夫妻二人的共有房产。可是有一天,她突然听闻征迁方已经和翟先生签订了征迁补偿协议,而自己竟被完全蒙在鼓里。俞女士的内心瞬间被愤怒和震惊填满。她站在院子里,望着那些盛开的花朵,却再也感受不到一丝美好。她决定去找征迁方问个明白。

在征迁办公室里,俞女士见到了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她尽量克制着情绪说道:“你们和我丈夫签的征迁协议我完全不知情。这房子是我们夫妻共有的财产,这样的协议怎么能生效呢?”工作人员面露难色地解释道:“俞女士,当时您丈夫出示了相关的房产证明,并表示他有权代表家庭签订协议,我们也是按照程序办理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在夫妻共有房产的情形下,应确保夫妻双方作为共同所有权人在征迁过程中都能得到公平对待,协议的签订也必须符合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据此,俞女士可以向征迁方提出主张:其与翟先生签订的协议违背了对被征收人公平补偿的要求,要求征迁方重新审查协议签订程序及补偿分配方案,确保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并同意征迁相关事宜,从而实现公平补偿与合法征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