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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同志,我在老房子发现了一些子弹,今天特地送来上交!”

近日,丰城市尚庄街道村民刘女士匆匆来到尚庄派出所,将一个包裹交到值班民警手中。

原来,刘女士近日在翻修一栋十余年无人居住的老房子时,在杂物间角落发现了一个尘封已久的旧箱子。打开一看,里面竟是父亲当年当民兵时遗留的子弹和弹壳。面对这些“老物件”,刘女士没有丝毫犹豫——她第一时间将子弹及弹壳全部打包,主动上交至尚庄派出所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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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对刘女士主动上交危爆物品、自觉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给予了充分肯定。目前,这批子弹和弹壳已按规定妥善封存处置。

为持续推进涉枪涉爆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丰城公安各派出所同步开展宣传警示工作,在村居社区、集镇广场、沿街商铺广泛张贴涉枪违法犯罪警示告示,向广大群众普及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法律后果,讲解主动上交的相关政策,引导群众主动自查家中老宅、仓库、储物间,若发现遗留枪支、子弹、雷管等危爆物品,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或就近上交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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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七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八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枪爆无小事,平安靠大家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及爆炸物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且涉嫌违法犯罪

广大群众如发现家中遗留此类危爆物品

切勿擅自处理或私自存留

请第一时间报警或主动上交公安机关

来 源:丰城公安

编 辑:陈方圆

审 核:占向勤

核 发:陈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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