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各地矿产资源整合大背景下,大量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收购各家矿山企业的资产,期待完成整合后新设采矿权。很多收购协议里面写了包含采矿权证,但签约之后才发现,出让方手里根本不拥有对应的合法采矿权。本案是最高法处理矿产资源整合资产收购纠纷的标杆判例,厘清了无权处分、情势变更纠正、合同解除、双向返还、过错划分等实务难题,做矿山并购、资源整合的企业务必细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案件基本案情

甘肃敦煌XXX矿开展政府主导矿产资源整合。按照当地整合方案:由阳光XX公司作为唯一整合主体,收购多家矿山企业资产,之后由政府为整合主体新设颁发采矿许可证。

2014 年 1 月 13 日,阳光XX公司(收购方)与西部某公司(出让方)签订《资源整合协议书》。

1.合同约定转让标的包含:矿石、厂房设备、土地,同时列明包含采矿权证等全部权属证书,交易总对价2.22 亿元。

2.付款模式:山上资产部分价款分期支付;剩余大额款项,要等到目标公司拿到采矿许可证之后再付;如果2014 年 5 月 30 日前拿不到证,也要在 6 月 30 日前支付。

3.敦煌市政府以见证方在协议盖章。

签约背景重大隐患:案涉014 号采矿权证登记权利人是案外人林氏西部某公司,该公司营业执照早已被吊销;西部某公司自始至终并不合法持有、不享有该采矿权,属于无权处分。但在资产评估报告、资产交接明细表中,依然把该采矿权证列入转让资产清单。

合同履行过程:

1.阳光某公司累计向西部某公司支付转让款9131.341 万元;双方完成实物资产交接,房产土地办理过户。

2.之后案外人林氏西部某公司向主管机关举报权属问题。甘肃省自然资源厅批复,直接把该块矿区从整合范围中予以扣除。

3.后续国家矿业权出让政策发生变化,协议出让矿业权被严格限制,阳光某公司通过整合新设取得采矿权的目标彻底落空。

4.阳光某公司发《解除合同通知书》,起诉要求解除整合协议,返还已付九千多万转让款,同时主张巨额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

5.西部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阳光某公司继续支付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并承担违约金。

一审裁判(甘肃高院)

一审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判决解除合同;判决西部某公司返还9131.341 万元,从 2023‑05‑25 起按 LPR 计算利息;同时阳光某公司把全部接收资产返还西部某公司;驳回双方其他违约金、损失诉求。

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二审改判法律理由,但维持实体处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核心纠正:本案不属于情势变更,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真实法律关系:双方签约时,明知西部某公司并不享有案涉采矿权,却仍然在合同、交接清单中将该采矿权证列为转让标的,属于无权处分合同;出让方始终无法取得采矿权,直接导致资源整合协议核心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合同应当解除。

同时认定:对于交易风险,买卖双方均存在过错
最终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实体判决:互相返还:西部某返还收购款,阳光某返还全部已接收资产;利息自2023‑05‑25 起按 LPR 计算;双方各自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二、五大核心裁判规则,矿山并购企业必看

规则1:矿产资源整合收购≠政府包办拿矿,收购方不能盲目依赖整合政策

很多企业有误区:政府启动资源整合,我是政府指定整合主体,只要把各家企业资产买完,就一定能拿到采矿许可证。

最高法提示:政府只是见证、推动整合;政府作为见证方盖章,不等于政府对企业之间资产收购合同承担履约担保责任。能不能最终取得采矿权,还取决于历史矿权权属、举报纠纷、后续矿业权出让政策变化等多重不确定因素。
企业商业并购的风险,不能全部转嫁给政府,也不能简单归责政策变化。

规则2:合同写了转让采矿权证,但出让方根本不享有矿权,属于无权处分,可解除合同

重点:无权处分不等于合同直接无效。但是,如果出让方始终无法补正权利、无法取得标的采矿权,导致收购方签订整合协议的核心目的落空,收购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关键细节:本案收购方阳光某公司,签约时通过评估报告、材料,应当知晓对方并不合法持有采矿权。最高法因此认定:双方对于交易风险都有过错,不是单方全责

规则3:纠正司法误区:本案不适用 “情势变更”

一审以政策变化、情势变更判决解除;最高法予以纠正。

情势变更适用前提:订立合同时完全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
本案矿产整合本身就天然伴随权属争议、行政审批不确定性,属于商业并购应当预见的风险,不能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合同解除真正理由:出让方无权处分,始终无法取得采矿权,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

规则4:矿业整合合同解除后果:双向返还,而不是只退款不退货

合同解除之后,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恢复原状。
不是简单判决出让方把钱退给收购方就完事:收购方同样必须把已经接收的全部实物资产(设备、厂房、土地、存货等)返还给出让方
资产移交多年后发生的损耗、贬损,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明确、具体的损失证据,法院本案中不直接处理,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主张资产贬损赔偿。

规则5:双方均有过错情况下,违约金不予支持,利息起算点有讲究

1.本案买卖双方对于交易风险均有过错,所以阳光某主张的违约金、其他经济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西部某反诉主张剩余转让款和违约金同样被驳回。

2.利息没有从每一笔款项实际支付之日起算,而是从一审开庭审理确定合同解除事由的时点(2023‑05‑25)起算 LPR 利息。
法理:双方均存在过错,收购方占有使用对方实物资产多年,不能让出让方从付款之日就承担全部资金占用利息。

三、矿山并购三大高频踩坑误区

❌误区 1:政府已经把我定为整合主体,签资产收购协议就稳拿采矿权。

正解:政府确定整合主体,只是行政层面意向。企业之间资产收购是民事合同。历史矿权权属纠纷、案外人举报、出让方无矿权,都可能导致最终办不下新采矿证,风险属于商业风险。

❌误区 2:合同文本写上 “转让采矿权证”,评估报告把采矿权列入资产,就代表对方真实拥有矿权。

正解:评估报告、资产交接清单只代表“列入清单”,不等于权属真实合法。签约前务必去自然资源部门调取不动产(矿业权)登记档案,核实登记权利人,不能只看对方提供的复印件。

❌误区 3:合同一旦解除,出让方全额退钱,收购方接收的资产可以不用返还,损耗损失全部由对方承担。

正解:双务合同解除是双向返还。钱要退,资产也要返还。资产贬损需要另行举证另案起诉,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想当然抵扣转让款。

四、矿山资源整合并购实务操作建议

✅ 签约前尽职调查

1.矿业权权属核验:务必到自然资源登记机关调取官方登记档案,核实采矿权、探矿权登记权利人、有效期、是否吊销注销、有无查封抵押、有无权属诉讼。不要只依赖对方提交的复印件、评估报告。

2.区分:出让方是拥有真实有效的采矿权,还是仅仅拥有厂房、设备、地上矿石存货,根本不持有矿权。

3.核查是否存在历史举报、权属纠纷、企业吊销等重大风险。

✅ 合同条款设计,防控拿不到证的风险

1.明确区分:收购的是实物资产还是同时包含采矿权本身;如果出让方目前无矿权,要写明:由哪一方、在什么期限内负责完成权属补正。

2.付款节点和核心履约义务深度挂钩。大额转让款,设置在采矿权(整合新设采矿证)实际核发之后再支付,不要提前大比例付款。

3.明确约定:如果因为出让方权属瑕疵,最终无法取得目标采矿权,合同解除后的处理:退款、资产返还、资产损耗如何评估、过错划分、违约金。

4.即使政府作为见证方签字盖章,不能把政府当成履约担保人,合同不要约定由政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发生纠纷之后诉讼策略

1.如果对方无权处分、无法取得矿权,诉讼请求优先选择法定解除合同,双向返还;不要一味依赖“情势变更” 作为解除理由(司法认定门槛很高)。

2.主张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资产贬损,必须准备充分证据;仅仅口头主张损失,没有评估、凭证,法院大概率不予支持。

3.资产已经交付多年,设备存货发生损耗贬值,应当在起诉或者反诉中明确提出损失金额,并申请司法鉴定,否则法院会释明另案处理。

本案裁判要旨:
矿产资源整合背景下的资产收购,即便有政府参与推动,仍然属于商业并购;出让方在不享有采矿权情况下将采矿权证列入转让资产,构成无权处分;如始终无法补正权利,致使合同取得采矿权的根本目的落空,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应当双向返还财产;买卖双方对风险均有过错的,互不支持违约金;矿产整合带来的行政审批不确定性,一般属于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