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有一个误区:只要把房子过户登记到配偶一个人名下,这套房就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登记一方所有。今天这个判例告诉你,事情没那么简单。
男方婚前出资购买上海一套房产,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婚后,因女方做试管婴儿身体受损,双方签署一份《婚内协议》,约定:如果日后婚姻失败,男方将名下房产、车辆赠与女方,作为女方的生活补贴。
之后双方关系尚好,女方已怀孕八九个月,男方将这套婚前房产直接变更登记到女方一人名下,过户时没有另行签署专门的赠与合同。后续婚生子出生,夫妻矛盾激化,女方起诉离婚。
女方主张:房屋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依据婚内协议属于男方对自己的赠与,应当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男方抗辩:并非无偿赠与,协议以婚姻失败作为赠与的前提条件,条件并未成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怎么判?
案涉房屋评估市场价值1253万元。
法院认为,案涉《婚内协议》中将“婚姻失败”作为房产赠与的前提,实质是限制离婚自由,违背公序良俗,该协议无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女方处于孕晚期,双方婚姻关系较好,协议约定的“婚姻失败”条件并未发生,没有达成赠与生效的前提。双方也没有签订其他书面赠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
婚内把房屋变更登记至配偶一人名下,仅仅是物权公示行为,不能单凭不动产登记直接推定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无偿赠与。本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实质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综合房屋出资来源、婚后共同生活、女方试管生育付出、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等多重因素,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向女方支付40%房屋折价款,即501.2万元。一审判决后女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几个重要提醒
1.不要以为只要婚内把房子过户给配偶,就一定是配偶个人财产。仅有过户行为没有明确书面赠与约定,法院可以不认定为个人财产。
2.不要签署以“婚姻失败、离婚”作为财产给付条件的协议。把离婚、婚姻破裂作为赠与财产的生效条件,属于限制婚姻自由,大概率会被认定协议无效。
3.如果真实意愿就是把房产赠与配偶、成为对方个人财产,一定要签署正式的夫妻财产约定或赠与协议,书面明确该房产属于配偶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把合意落到书面。
4.即便婚内更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也不一定机械一人一半。
我是李晓娟律师,专做婚姻家事与财产规划。有房产分割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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