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改判“六福”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案,明确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六福”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案作出再审判决。二审法院曾以“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为由,认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法再审予以纠正,明确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足以误导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案件背景
涉案“六福”商标于1997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珠宝等商品,2012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同样从事珠宝行业,于2016年12月28日成立,将完整包含“六福”元素的近似标识登记为企业字号。被告及其加盟商在珠宝商品、门店招牌、装潢、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加盟协议等场景中广泛使用相关标识。
二、一审、二审及再审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使用争议字号,赔偿10万元。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商标侵权认定,但撤销了不正当竞争的认定,理由是被告系“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并未单独突出使用争议字号。
权利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6年1月28日,最高法裁定提审本案。
三、最高法再审核心认定
最高法明确指出: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是两种可并存的法律评价,商标侵权的成立并不排除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独立认定。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及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项,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足以误导公众的,构成混淆行为。
最高法特别考量了三个因素:
商标知名度:“六福”商标早在1997年即已获准注册,经过长期、持续和广泛使用,在珠宝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主观故意:被告同为珠宝行业经营者,对于在先注册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六福”商标应当知晓,仍将完整包含“六福”元素的标识登记为企业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商誉的明显故意。
混淆可能性: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或企业与“六福”品牌存在特定联系。
最高法同时否定了二审法院的观点:即使经营者完整、规范地使用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如果企业字号本身与在先商标权发生冲突并足以造成混淆,规范使用本身并不能消除这种权利冲突。
四、判决结果
最高法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要点:
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争议企业字号
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
五、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可以并存。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足以误导公众的,即便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裁判规则为商标权人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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