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两会上,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汝州金庚康复医院院长宋兆普,常因随身携带银针、随时为患者施治而被媒体称为“天使爷爷”。公开资料显示,其为国家级非遗“宋氏中医外科”的第六代传承人,因救治脑瘫患儿群体,先后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等多项荣誉,是河南乃至全国医疗界的知名人物。
然而,光环之下,这位“天使爷爷”及其关联医疗机构的资金往来争议正逐渐浮出水面。河南承誉德集团董事长陈海潮近日提出多项指控,宋兆普利用管理两家医疗机构的职务便利,将机构资金对外放贷,再通过补签借条等方式,由其当时尚在大学的女儿宋雅静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该案一审判决支持本金2500万元,按照宋雅静主张月息2%核算,诉请本息合计约8000万元。陈海潮一方认为,在该案审理程序中,汝州市人民法院存在庭审缺失辩论环节与最后陈述环节,鉴定意见未依法送达、已还款未予扣减等程序异议。
汝州法院2023年11月作出再审裁定,驳回陈海潮再审申请。裁定书载明,宋雅静之父与陈海潮系朋友关系,双方协商后由宋雅静及家人筹集款项,并以宋雅静名义出借;法院同时认定原审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基本事实认定。
目前,一场涉及企业家诉求、司法程序规范与公众人物监督的博弈正在纵深展开。
2500万与一名在校生
纠纷源头可追溯至十余年前。据陈海潮陈述,2012年8月至2015年10月,其因经营重庆地产、贵州矿产及酒店业务需要资金周转,通过宋兆普,分别从河南省脑瘫儿童康复中心、汝州市金庚康复医院合计借款2500万元,款项由两家机构对公账户转入其指定公司账户。宋兆普系两家机构负责人。
矛盾爆发于2021年9月。彼时,陈海潮旗下的郑州承誉德大酒店受疫情冲击停业,资金链承压。陈海潮回忆,宋兆普夫妇拿出四张事先打印好的借条要求其签字,四张借条落款时间分别为2012年、2015年,他主张实际均为2021年9月同日补签,出借人登记为宋兆普之女宋雅静。
再审裁定书确认宋雅静一方认可借条事后补签,四笔借款分别为5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约定月利率2%。陈海潮在再审申请中提出,补签时被要求倒签利息条款。
一审文书载明,案涉2500万元由两家机构对公账户转出;宋雅静主张双方约定月息2%。陈海潮据此主张资金来源于医疗机构对公账户,而宋雅静当时仅20岁,为河南中医学院在校学生,无稳定独立收入来源。该笔资金属于经营收入、财政专项、医保、捐赠还是康复专款,暂无审计、监察公开结论。
陈海潮代理律师在一审庭审中逐一核对2012至2015年转账记录并提出抗辩:案涉款项出自两家机构对公账户,宋雅静当时不具备出借能力,系名义出借人,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
针对“资金属于医疗机构公款”的被告主张,再审裁定书显示,宋雅静答辩称款项系家人筹集,并非医院自有资金。双方对资金来源存在根本分歧,法院再审审查阶段未对资金原始权属作出实体认定。
陈海潮另提出,借款发生时其并不认识宋雅静。一审文书及裁定书仅确认宋氏父女与陈海潮存在借款协商背景,未认定陈海潮借款时已结识宋雅静,该细节属于双方的事实争议。
2021年12月,宋雅静持四张借条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步申请诉前保全,查封陈海潮入股的重庆尊地房地产公司玉峰山项目18.7亩建设用地及10栋在建工程,项目方称,此举造成工程停滞,产生1.5亿元经济损失。
2022年11月28日,汝州法院一审判决陈海潮偿还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因无力缴纳40余万元二审诉讼费,叠加企业经营困难,陈海潮上诉被平顶山中院按撤诉处理。2023年8月,陈海潮向汝州法院申请再审,同年11月27日,汝州法院以(2023)豫0482民申8号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项目股东众多、存在股权代持纠纷及多轮查封,资产长期未能处置。2025年9月双方虽达成和解,但陈海潮表示需协调各方将土地与公司股权打包拍卖,相关资产迄今未能变现。
工商档案里的家族产业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宋雅静首次以“出借人”身份出现在法院生效文书中。公开裁判文书显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年审理的一起借款纠纷中,宋雅静作为原告,法院判决确认借款本金1000万元。工商登记信息显示,2019年前后,宋雅静已在多家家族关联医养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高管等职务。加上汝州案一审所判2500万元本金,仅公开可查的两案,以宋雅静为原告的判决确认债权本金已达3500万元。两案被告均指向河南汝州、新密圈层的企业主,资金往来模式具备高度可比性。
进一步梳理工商登记信息,宋雅静在汝州本地深度关联多家实体,业务横跨医养、医疗器械、医疗管理、房地产开发、建材、商贸等领域,相关企业与宋兆普家族的医养、医疗、地产生态高度绑定。
其中,汝州普济医养服务产业有限公司(下称“普济医养”)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涵盖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设备租赁、养老服务、药品批发零售等。工商档案显示,该公司由宋兆普之子宋毅豪100%持股,宋雅静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
此外,河南美好金域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涵盖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医养投资,宋雅静任法定代表人,与宋毅豪共同持股。普济医养通过全资持股,控制2018年设立的汝州金庚医养产业有限公司,该主体核心运营单位正是汝州金庚康复医院,宋雅静同样出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同体系下的汝州金庚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汝州市盛锦建材有限公司,宋雅静亦担任法定代表人或核心管理职务。
由此,一条清晰的资金与任职链路浮现:宋毅豪100%控股普济医养,普济医养全资控股金庚医养产业,金庚医养产业的核心运营载体正是汝州金庚康复医院;宋雅静在上述链条的多个关键节点,同时兼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与财务负责人。“医疗机构—关联公司—家族成员”在工商登记层面高度重合,机构资金与家族私产在形式上边界模糊,也为资金混同埋下隐患。
宋雅静生于1992年5月。汝州案涉“借款”名义发生于2012至2015年,彼时她20至23岁。一个当时在校就读、无稳定独立收入来源的年轻人,却以个人名义卷入多起千万级借贷,并在家族医养企业中身兼数职。这一事实与其学生身份形成强烈反差,其真实资金能力与出资来源持续引发外界质疑。
陈海潮代理律师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针对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债权凭证存在事后补签等情形,法院应当严格核查款项来源、资金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防范虚假诉讼风险。宋雅静的实际出资能力,有待结合银行流水、家庭资金、关联企业账户及医疗机构对公账务交叉核查认定。
网络舆论亦折射出公众对宋兆普关联医疗机构资金使用的持续关切。抖音等平台流传多条以宋兆普为主角的视频,部分直接以“挪用医院9700万公款”为题,并配有第一人称独白“他们说我挪用公款,罪名可不小”,称相关资金全部投入脑瘫患儿救治;另有视频标题为“他挪用医院9700万公款,被告上央视却非但没坐牢,反而成了全国人大代表”,将“被举报核查未入私囊当选代表”演绎为完整叙事。
对于此类视频所称9700万元出自何种账户、具体科目为何、是否包含财政补助、捐赠款、医保基金或儿童康复专款,与本案汝州2500万元、金水1000万元借贷纠纷是否同源等问题,均未得到审计、监察或司法文书的证实。截至发稿,宋兆普及院方也未公开置评,该笔资金真实去向仍无权威结论。
缺席的法庭辩论
在陈海潮代理律师及有关法律界人士看来,一审程序的若干瑕疵,是导致判决备受争议的重要原因。
一是,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环节。陈海潮代理律师称,2022年4月26日一审开庭中,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未组织法庭辩论,亦未征询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即宣布休庭。风雷财经获得的一审庭审笔录显示,全案仅9页,无辩论及最后陈述记录。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作为再审及检察监督事由。
二是,鉴定意见的送达与质证。一审中陈海潮申请对四张借条签名及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受理。据再审裁定书及鉴定报告载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确认四张借条上陈海潮签名字迹为其本人书写,但受技术条件限制,无法对借条形成时间作出判断。陈海潮再审主张鉴定报告未依法送达、未组织质证,宋雅静方称法院已通过案件审理微信群向双方送达并组织在群里质证,双方各执一词。再审审查裁定书完整阐述汝州法院的观点:认可原审存在送达、质证层面的程序瑕疵,但结合线上开庭等事实,认定瑕疵不足以推翻实体判决。
三是,已还款的认定。陈海潮提交合计750万元转账凭证,对方在庭审中认可收款事实,但双方对款项性质存在分歧。一审判决书载明:2016年1月20日转入河南省脑瘫儿童康复中心的500万元,法院认定为还款并抵扣借款利息;2018年转账至宋毅豪(宋兆普之子)账户的250万元,因证据不足未予抵扣,法院告知陈海潮可另行主张。再审裁定书确认,宋雅静一方主张陈海潮已偿还的750万元全部为利息,转入宋毅豪账户的250万元其不认可为本案还款。该认定直接影响本金基数与利息核算,陈海潮方认为250万元亦属还款,该争议应纳入再审、检察监督审查。
此外,疫情期间到庭标准争议。一审开庭前,陈海潮代理律师以重庆疫情封控、无法取得案卷为由申请延期,未获法院准许。而原告代理律师现场出庭,从重庆而来的原告证人亦在汝州法院作证。陈海潮方认为这一差异加剧了对庭审程序公正性的质疑。法院再审审查查明,本案一审采取线上开庭模式,陈海潮一方参与线上庭审,法院将此作为“程序瑕疵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考量因素之一。
非营利医院的资金红线
涉事两家医疗机构性质是实体定性的关键。公开资料显示,汝州市金庚康复医院为非营利性二级甲等中医综合医院,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现法定代表人系宋兆普之子宋毅豪;河南省脑瘫儿童康复中心为省级脑瘫康复定点机构。
按《民法典》第87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得利润。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属法人独立财产,不得侵占、私分、挪用,财务收支应全部纳入法定账簿,大额财产长期无偿出借、与关联方资金混管、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支均属非营利监管重点。同时,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监管规定,非营利医疗机构应当接受民政、卫健部门年度财务审计;财政补助、医保基金、社会捐赠、儿童康复专项资金均具有专项用途,不得违规拆借、对外出借。
陈海潮一方据此质疑,若案涉资金确为两家机构自有资金用于对外高息放贷,可能违反非营利法人非分配原则及公益资金专用要求;若调账证明出借资金属于财政补助、捐赠款、医保基金、儿童康复专款等特定款项,则需由监察、公安、卫健进一步定性。这一质疑尚需相关主管部门查实。即便宋雅静主张资金来源于家庭自筹,但资金经由两家医疗机构对公账户流转,依旧无法打消公众对于公益资金与私人资金混同、非营利机构财务隔离缺失的担忧,相关资金原始权属有待审计核查。
法律界人士表示,按民间借贷规则,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公众非法吸存等方式取得资金转贷,或未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反复放贷的,可能影响合同效力;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10次以上、情节严重,可能触及非法放贷非法经营评价,若同时存在虚增金额、毁匿还款证据、借诉讼确立虚假债权,则可能涉虚假诉讼或套路贷。这些定性均需资金流水与主观目的证据支撑,非经司法程序不能成立。
而针对“医疗机构—关联公司—家族成员”架构的家族产业版图,陈海潮的一位代理律师更是指出,这种架构存在合规风险:宋兆普利用非营利医疗机构积累资金,再通过女儿控制的实体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换,这不仅极易模糊公益资金与家族私产的界限,还可能绕开民非财务隔离,使机构资金以个人债权形式出表,形成公益资产变相外流隐患。
陈海潮还提及,其与宋兆普交往期间曾为宋兆普代购奢侈品约1100万元未结算,借贷案中未纳入抵扣,法院判决“另行主张”。这一细节亦使得双方的资金往来性质更趋复杂。陈海潮方认为,若该笔款项与医疗机构公款混同,公私账目不清的疑点将进一步放大,是否涉及审计或刑事调查,需由有权机关认定。
代表身份与类案疑云
面对二审上诉被按撤诉处理、再审申请遭驳回的现状,陈海潮的救济路径有限。现行可走的法律途径主要是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审判监督,围绕“剥夺辩论权、无最后陈述、鉴定未送达未质证、已还750万未扣、出借人资格与资金来源未查、可能虚假诉讼”提出监督请求。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陈海潮一方持续以一审程序瑕疵、资金来源未查清为由寻求检察监督。法律界人士表示,再审审查侧重书面审理,检察监督阶段可对全案证据、庭审笔录、资金流水开展全面核查。
陈海潮已多次向河南有关部门反映宋兆普及其关联医疗机构资金问题。宋兆普系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根据《代表法》,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监察留置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会议期间须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须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现行犯拘留可先执行并立即报告。民事检察监督、再审申请、民政/卫健审计不受该许可程序阻碍。截至发稿,未见监察、公安对宋兆普就本案资金问题立案的公开信息,平顶山、汝州检察是否启动民事监督亦无公开结论。
检察监督能否穿透这些程序与身份的迷雾,取决于能否对资金链条做全貌核查——而另一桩判决的存在,恰恰说明了这种核查为何必要。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0455号案,宋雅静同样以自然人名义提起千万级借贷诉讼。该案中,宋雅静诉潘反修、河南金玉元实业、河南华予商贸,所涉借据对应款项分两阶段发生:2016年10月一笔500万元,2017年2月一笔600万元,原始合计1100万元;因诉讼中认可已归还本金100万元,法院最终按1000万元支持,并自2019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判决书记载,潘反修及两家担保企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提出答辩、未就出借人资金能力及款项来源发表意见;法院主要依据宋雅静提交的借据、银行转账等材料,按缺席程序确认债权。
争议由此产生。宋雅静2016至2017年出借款项时24至25岁,法律界人士指出,宋雅静当时无稳定独立收入,且据陈海潮方说法彼时仍有在校经历,能否以个人名义连续提供500万、600万元量级资金,需要银行流水、家庭资金、所任公司资金与医疗机构资金交叉比对才能说清。
按陈海潮方的说法,汝州金庚康复医院、河南省脑瘫儿童康复中心如果真的曾对外出借资金,那与宋雅静以个人名义充当“出借人”的身份就明显矛盾。因为非营利机构的资金属于机构法人财产,若以个人名义出借,不仅违背公益属性,更涉嫌资金混同与违规操作。而金庚方面公开的资料显示,该院是一家非营利性康复机构,河南省脑瘫儿童康复中心则是省级定点单位,自2009年起收治了大量脑瘫孤儿,部分开支来源于医院其他诊疗收入。正因其公益属性明确、资金来源包含诊疗收入,若宋雅静的上千万元借据实际关联机构资金,则“个人出借”与“公益资金”之间的逻辑冲突就更加尖锐。但宋雅静那张上千万元的借据,到底跟这些机构的资金有无关系,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查明。
陈海潮方据此认为,金水案与汝州2500万元案资金流转模式高度相近,具备并案核查条件,应一并交由有权部门核查。
截至目前,汝州市人民法院未就程序违法的指控作出公开回应,宋兆普方面亦未就“机构资金放贷”“补签借条”一事对外公开置评。这场交织着企业家诉求、司法程序规范与公众人物监督的争议,最终仍待检察监督、民政与卫健审计,以及必要的纪检监察调查给出结论。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