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农村牧区垃圾治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6〕3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入推进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深入推进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持续加大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农牧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力度,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实现到2030年底前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基本健全,全区实现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的嘎查村比例稳定保持在95%以上,农牧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得到妥善处理的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限期清零存量积存垃圾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牧区存量垃圾拉网式大排查,聚焦道路边坡、河道沟渠、洼地坑塘、林地草地等重点区域,全面摸清积存垃圾位置、体量、类别,建立问题清单,逐点位开展清理整治,2026年底前完成全部积存垃圾清运处置,实现动态清零。住房城乡建设、农牧、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长效巡查机制,常态化开展抽查核查,坚决杜绝清理后垃圾复堆反弹问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统筹推进垃圾分类处置

落实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农牧业生产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分类管控要求。稳步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重点推进煤渣、灰土等惰性垃圾在嘎查村内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易腐垃圾堆肥沤肥就地利用,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妥善处置。加强农牧业生产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开展农膜、农药包装回收处置行动,推动畜禽粪污、秸秆等多元化利用,从源头减少农牧业生产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链条。推进建筑垃圾堆放点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分离设置,引导农牧户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堆放点,鼓励用于嘎查村内道路、基础回填等村庄建设,提高就近消纳和再利用水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垃圾收集转运机制

科学规划转运设施,因地制宜配备转运车辆和保洁人员,配齐压缩站、中转站(房)等硬件,提升苏木乡镇清运能力。常态化开展垃圾收集转运,根据各嘎查村人口密度和垃圾产生量科学确定清运频次,每周至少对所辖嘎查村垃圾集中转运1—2次。强化日常监管,推广视频监控、群众随手拍、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多渠道监督机制,确保及时发现违规倾倒垃圾、转运垃圾不及时等问题并督促整改到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科学选择收运处置模式

根据集聚发展类、稳定发展类、守边戍边类、整合发展类嘎查村不同特点,因地制宜科学选择收运处置模式。盟市、旗县(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场能够覆盖的嘎查村,可采用城乡一体化处理模式;距离盟市、旗县(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场较远的嘎查村,可采用苏木乡镇集中处理模式;运距超过70公里或运输时间超过1.5小时的偏远村嘎查村,因地制宜就地就近利用或妥善处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五、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科学布局和配置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鼓励跨旗县(市、区)、跨苏木乡镇共建共享。优化焚烧厂与填埋场的处置衔接,推动传统填埋场转为兜底保障处置场所。人口稀疏、运距较长的苏木乡镇、嘎查村,规范建设小型分散式高温焚烧设施。加大对简易填埋场、低温小型焚烧设施、拟封场填埋场等存量设施的整治和改造力度。(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厉查处违规倾倒行为

以城郊结合地区为重点,加强源头管控,严防城镇建筑垃圾向农村牧区偷运倾倒。建立跨盟市联防联治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跨区域转移备案审批流程。深化行刑衔接,从严查处随意倾倒、露天堆放、沿途抛撒、露天焚烧、违规转运垃圾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处置垃圾的责任主体开展全过程追责问责,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将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共享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收运处置资金保障

加强对苏木乡镇、嘎查村级环卫设施更新维修、垃圾转运处置、保洁人员工资、农村牧区环境整治提升等工作的统筹和保障。探索建立农牧民合理付费、嘎查村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维管护经费保障制度,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第三方机构参与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牧区人居环境运维管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自治区根据各地区财力情况通过转移支付分类分级予以支持。(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压紧压实垃圾治理责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压实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工作责任。将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对推进滞后、整改不力的,按程序移送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马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