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投标活动,本应通过公开竞争机制选择最优承包方,但现实中"明招暗定""先定后招"等弄虚作假行为并不罕见。所谓"先定后招",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招投标程序开始前,已就工程价格、施工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招投标程序只是走过场;"明招暗定"则是在表面上履行招投标程序,实质上早已内定中标人。此类行为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如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先定后招""明招暗定"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

此类行为实质上属于虚假招标,规避了招投标法所确立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禁止串通投标。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由此签订的施工合同亦属无效。

二、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处理

施工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承包人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成本无法收回。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言之,合同虽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的实际投入仍可通过折价补偿方式获得返还。

三、举证要点与实务建议

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先定后招""明招暗定"事实的存在,例如:招标前双方已签订的意向书、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书面文件;招投标过程中的异常时间节点(如招标文件发出后极短时间内即完成投标);中标价格与事先约定高度吻合;提前沟通的微信记录或录音等。此类证据往往掌握在当事人手中,需在诉讼中系统整理提交。

玉臣律师提示: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认识到"先定后招""明招暗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招投标;对于已经发生的"先定后招"情形,承包人应妥善保留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工程量确认、验收文件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依据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主张折价补偿。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主张工程质量合格后的折价补偿权利,也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的保修责任。

王玉臣律师团队擅长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的案件办理,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如有类似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大家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