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期
编者按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借款的,通常情况下认定为赠与。
父母主张出资为借款、要求夫妻共同返还房款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常见有效证据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条、具有借款合意的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事后夫妻共同追认借款的凭证等。仅有己方子女单方签字的借条,无配偶签字、无配偶知情追认证据的,法院通常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规则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应认定为父母向子女赠与出资款。
父母转出钱款用于为子女购买房屋,即便父母承担了全部购房款,不论其给付购房款的对象为子女还是房屋出卖人,父母均非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能据此取得房屋产权,故父母自始未取得房屋产权,并非房屋的产权人,其赠与的标的物只能是钱款。
规则指引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如明确约定父母的出资款为对己方子女一人的赠与,则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否则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房,房屋的登记状态仅为物权公示形式,不直接推定父母有将房屋赠与子女一人的意思表示。若父母举证存在书面赠与协议、公证书等证据,明确约定购房出资仅赠与己方子女个人的,则该房屋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离婚时配偶无权分割;若无特殊约定或只赠与一方证明,则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规则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若无特殊约定的,原则上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分割。
登记在子女配偶单方名下,若无相反证据的,原则上属于夫妻婚内赠与所得财产,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依法享有房屋产权。
规则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需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及离婚时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房屋的分割方式及分割比例。
若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原则上房屋一般可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量上述因素,由其向另一方予以补偿。
若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均有出资,原则上则要以出资来源及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规则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何倩
未家庭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
三级高级法官
父母出资助力子女安家,是基于亲情的善意付出,背后凝结着父母对晚辈幸福生活的殷殷期许。法律既尊重物权规则与证据准则,也倡导家庭成员之间守望相助。为避免家庭财产争议,家庭成员应做好事前约定、证据留存:
保留出资凭证:保留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并对钱款用途进行备注;
签订书面协议: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可公证),明确约定赠与对象及赠与标的;
留存借贷凭证:若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为借款,需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保留具有夫妻双方借贷合意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
家庭成员之间应珍视亲情,恪守诚信,莫让利益纠葛割裂骨肉亲情,共同维护和谐、文明的家庭风尚。
文:何倩
值班编辑: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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