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曹某和大自己13岁的女子赵某因乘坐顺风车相识,迅速恋爱,之后领证结婚。婚后曹某将一套价值近千万元的房产99%份额登记在赵某名下,两人共同生活仅半年便开始分居,后来离婚。离婚后,女方提出按照房产登记比例进行分割。最终法院判房子归曹某所有,曹某付前妻50万元补偿款。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该案情况。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8年3月,36岁的女子赵某在搭顺风车时,认识了小自己13岁的男子曹某。当时赵某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离异后带着一个女儿生活。曹某在一家证券公司做销售,未婚。相识一个月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举办结婚仪式,双方父母未有接触,也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两人仍住各自父母家。同年底,双方在外租房开始共同生活,至2020年6月开始分居,共同生活时间为6个月左右。2020年12月,赵某第一次起诉要求与曹某离婚,未获法院支持。2022年2月,赵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在上述离婚诉讼中,赵某未要求处理财产问题。同年12月,赵某以房产证记载她有房产99%份额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照该份额分割房产。曹某表示,婚后赵某以女儿想读更好的学校为由,提出将她与孩子户口迁入他的房子,并希望在房产中占有份额,曹某便说服父母将房屋过户至他名下。在为赵某办理房产加名手续时,他被临时问及产权比例,他未仔细考虑便同意给予赵某99%的产权份额。

法院查明,该房屋是曹某父母的老宅于 2006 年拆迁时安置所得,当时曹某仅11岁,原登记为曹某及父母三人共有,并一直实际居住,为家庭主要财产。2019年7月,曹某父母签署赠与合同,将名下产权赠与曹某。同月,曹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 99%产权份额登记至赵某名下,自己仅保留 1% 产权份额。办理过户所产生的税费近12万元由赵某支付。诉讼中赵某、曹某一致确认房产的市场价为975万元。

上海长宁法院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给予房产,通常承载着对婚姻关系稳定存续的合理期待,具有强烈的身份和伦理属性,因此,如果婚姻存续期间较短,对该给予的房产不应简单依据一般的赠与合同规则及相关物权变动规则认定财产权利归属,否则,不仅会损害给予方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权益,还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影响婚姻关系稳定与和谐。曹某与赵某婚姻存续期间约三年半,总体不长,实际共同生活仅六个半月,且曹某离婚不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应当依法判令房产曹某所有。

2024年6月,上海长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房产归曹某所有,赵某为办理产权变更支付的税费,应作为其信赖利益予以考虑,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法院依法判令由曹某支付赵某50万元补偿款。宣判后,赵某提起上诉。 2025年3月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现代快报/现代+ D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