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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日,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中坚科技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中坚科技给予行政处罚。

 陈宇霞律师在此提醒,凡在2025年02月19日至2026年04月27日之间买入中坚科技股票,且在2026年04月28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均有权向中坚科技索赔相关投资损失。(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的为准)。(中坚科技维权入口)

违法事实

浙江证监局经调查认定,中坚科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前海·宝安AI向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 “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2025年2月19日,中坚科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平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出席H(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2025 年4月24日,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析”“二、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三)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中披露“2024 年 11 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经查,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公司披露的前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中坚科技披露的前述信息系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构成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索赔相关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投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陈宇霞律师在此提醒,凡在2025年02月19日至2026年04月27日之间买入中坚科技股票,且在2026年04月28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均有权向中坚科技索赔相关投资损失。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陈宇霞律师的观点,不作为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

参加股票索赔的股民需准备一下材料;

1、股票交易对账单(如对账单上未显示完整的身份证号码,需另外打印股东信息表;对账期间从第一次买入至完全卖出(或打印对账单之日)

2、身份证复印件

律师代理费

如委托律师代理,该类案件一般为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胜诉后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未获赔偿无需支付律师费。

(本文由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陈宇霞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陈宇霞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已成功代理股民诉超华科技、圣莱达、三房巷、亿晶光电、天翔环境、祥源文化、中兵红箭、獐子岛、长园集团、索菱股份、中润资源、延安必康、大东南、联建光电等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陈宇霞律师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