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袤的乡村田野与沟渠边,中华蟾蜍的身影几乎随处可见,许多村民自幼便与这种皮肤粗糙、体态敦实的小生灵朝夕相伴。
长期以来,不少人将其视作田埂上的寻常过客,下意识认为捕捉几只并无大碍,甚至觉得“抓了就放”“卖了就走”,不过是微不足道的日常琐事。
一桩发生在成都天府新区的真实案件,彻底颠覆了公众对这类行为的惯常理解。
8月31日,权威媒体发布通报,披露一起跨区域、多环节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
据通报显示,当地数名农户长期利用夜间时段,在稻田、灌溉渠及林缘地带大规模围捕中华蟾蜍,并通过固定渠道批量销往中间商。警方突击行动中,当场查扣活体中华蟾蜍共计6156只。
经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每只个体基准价值核定为100元,整批涉案动物总价值高达61.56万元。
涉案五人——包括实施猎捕的农户、组织收购的中间人及专职承运者——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场看似不起眼的田间“顺手之举”,最终升级为触犯刑法的严重事件。
事实上,中华蟾蜍虽俗称“癞疙宝”“癞蛤蟆”,却绝非无主可管的普通生物,而是国家明文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名录)的重点保护物种。
其法律地位与麻雀、环颈雉(野鸡)、大壁虎等并列,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严格规制。
它并非人们想象中毫无保护身份的“泛滥物种”,而是受到法律刚性约束的受保护对象。
作为典型的夜行性两栖类,中华蟾蜍白天隐匿于湿润土壤、朽木之下或石缝之中,入夜后活跃于农田、果园及湿地周边,以蝼蛄、地老虎、金龟子等农业害虫为食,是天然且高效的生物防控力量。
不仅显著降低化学农药施用量,更在维系农田微生态稳定、促进土壤健康循环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此外,其耳后腺分泌物蟾酥,系传统中医药典载明的名贵药材,具备强心、解毒、止痛等功效;加之部分地区存在食用习俗,旺盛的市场需求悄然催生出一条隐蔽而成熟的地下产销网络。
该案线索最早可追溯至2026年4月,中间商王某某开始频繁向本地农户发出定向收购指令,承诺按只结算、现金支付。
曾某某、胡某某、樊某某等人随即响应,在凌晨时段携带强光手电、编织袋等工具,集中前往水系密集区及水稻种植带开展系统性搜捕,所获蟾蜍当日即交付王某某,形成稳定供货关系。
随着交易频次提升与数量扩大,周某某主动加入,专司活体转运环节——将分批次收来的蟾蜍装入透气容器,驾车运送至城郊暂存点,再由下游买家统一调配分销。
整个链条分工严密:前端有人定点布网,中端有人统收统管,末端有人调度流通,目标明确指向餐饮终端消费场景,构成典型的产业化违法模式。
2026年6月,成都天府新区公安分局联合林业主管部门,在籍田街道开展精准收网行动,现场查获全部待售活体中华蟾蜍6156只。
经国家级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复核确认,所有个体均为野外自然种群,无任何人工繁育标识或检疫证明。按100元/只基准价核算,整体资源损失估值达61.56万元。
归案人员共五名,涵盖一线猎捕者、层级收购人及物流执行者,全部依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截至2026年9月初,该案尚处于侦查终结前阶段,尚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亦无法院生效判决产生。
不少群众初闻此案时难掩惊讶:“路边随手能捉的小东西,抓几千只怎么就进了看守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只要涉案价值累计超过一万元,即构成“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刑事追诉。
对应罪名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本案涉案金额逾六十万元,已远超立案标准十倍以上,具备充分的刑事追责基础。
执法逻辑强调全环节穿透式打击,既追究直接动手的猎捕者,也严惩幕后组织者、资金提供者与运输执行者,杜绝“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选择性执法现象。
案件曝光后,舆论场迅速分化为两类鲜明立场。
一方高度认同执法必要性,指出中华蟾蜍每年可消灭数万只农业害虫,若遭成规模捕杀,将导致虫害暴发、农药滥用、土壤板结等一系列连锁生态危机,必须斩断黑色利益链。
另一方则聚焦现实困境,质疑现行处罚尺度是否契合基层实际:野外种群数量庞大,活体交易未致死亡,主观上缺乏违法认知,是否应给予更多教育转化空间?
更有声音直指普法盲区——大量农村居民从未接受过系统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培训,误以为“不濒危=可随意处置”,对夜间持具捕捞行为的违法性质全然不知。
此案折射出的核心矛盾,正在于民间生活经验与现代法治规范之间的深层错位。
该判断具备充分思辨张力,反向观点可主张:面对普遍性认知缺位,首重预防性普法与行政引导,不宜动辄启用刑罚手段,尤其对初犯、偶犯且未造成实质生态损害者,宜优先适用行政处罚或训诫教育。
司法实践中确有类似案例体现宽严相济原则:如嫌疑人家庭经济拮据、全程配合调查、捕获后主动放归、未牟取高额利润等情形,经综合评估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需明确的是,法律适用不以“不知情”为免责前提。中华蟾蜍列入“三有”名录已有多年,公告公示、村级宣传栏、广播通知等渠道均已覆盖,违法性认识缺失不能消解行为本身的刑事违法本质。
规模化夜间围捕,直接削弱区域蟾蜍繁殖基数,导致天敌密度断崖式下降,继而引发害虫种群反弹、作物减产、农药投入激增等多重负面效应,生态损害呈区域性扩散态势。
若仅靠宣传教育而不同步强化司法震慑,地下交易极易借机回潮、变相升级。
值得深思的是,不应将全部责任简单归咎于田间劳作的农户。真正驱动链条运转的,是中间商设定的价格信号、运输方提供的流通保障以及终端市场持续释放的消费需求。
反对意见亦有其合理性:农户系违法行为的第一实施主体,掌握实际捕捞权与现场控制力,属于生态破坏的直接责任人,理应在责任划分中居于核心位置。
现实中,零散农户本无自发形成数千只交易规模的能力。正是中间商持续加价收购、运输方打通跨区域通道、餐饮端稳定消化货源,才共同构筑起闭环式牟利结构,倒逼农户反复深夜出动、扩大捕捞强度。
倘若仅惩处底层捕猎者,却放任上游组织者逍遥法外,黑色产业链必将快速重组再生。
本案中警方同步锁定并控制猎捕、收购、运输三类角色,正是遵循“打源头、断链条、摧网络”的现代执法理念。
回溯四川近年同类案件可见,多数重大案件均始于农户个体化零星捕捉,经中间商层层收储整合,最终汇聚成数以万计的交易体量,涉案金额动辄突破百万元关口。
案件同时暴露一个普遍认知误区:混淆“人工养殖”与“野外捕捉”两种来源。
当前确有合规蟾蜍养殖场存在,但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及配套检疫备案,全过程留痕可溯。而黑市流通的蟾蜍,绝大多数未经合法繁育审批,亦无种源谱系记录,所谓“养殖”实为掩饰非法来源的幌子。
此类伪饰行为在司法认定中一律不予采信,查获即推定为野生种群。
另有一类常见误解:认为办案机关将活体蟾蜍放归自然,等于对当事人既往行为予以豁免。
须知放生系行政执法中的生态修复措施,目的在于最大限度挽回生物资源损失,绝不意味着刑事责任自动消除。
是否提起公诉、量刑轻重,仍须结合涉案数额、参与层级、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态度、退赃退赔情况等要素综合裁量。放生仅作为酌定从宽情节之一,无法替代刑事评价。
放眼全省,中华蟾蜍非法交易案件已在多地接连发生。
例如威远县公安局此前侦破的一案中,现场缴获野生中华蟾蜍7876只,核定价值达78.76万元。
乐山、宜宾、南充等地亦陆续查处同类案件,涉案数量从数百只至逾万只不等,数十名涉案人员已被依法判刑或作出不起诉处理。
高频次、广地域的案件爆发,凸显农村地区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工作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
村民普遍知晓大熊猫、金丝猴等旗舰物种严禁猎捕,却对身边常见的蛙类、蜥蜴、小型鸟类等“三有”动物法律属性茫然无知。
本案后续走向,有待侦查终结后移交检法机关依法处理,方可得出最终司法结论。
此案向社会传递的关键信号在于:野生动物保护并非仅聚焦于濒危珍稀物种,而是覆盖所有具备生态功能的本土生物。常见,不等于无保护;易得,不等于可随意处置。
田埂上的小小蟾蜍,承载着农田生态系统的平衡支点。一次看似轻松的夜间捕捞,可能换来的是犯罪记录、经济处罚与家庭负担,代价远超短期收益。
从消费端审视,盲目食用野生蟾蜍本身潜藏健康风险——其皮肤腺体含强心甾类毒素,加工不当极易引发恶心、呕吐、心律失常甚至危及生命;而持续存在的食用需求,恰恰成为黑色产业链得以存续的根本动力。
普法工作亟待下沉落地,让法律条文真正走进农家院坝、村广播站与田间课堂,使“癞蛤蟆、麻雀、壁虎皆属保护对象”成为村民口耳相传的生活常识。
唯有当公众认知与法治要求同频共振,才能从根本上压缩违法犯罪空间,避免普通人在信息不对称中误入刑事追责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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