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女子吴某团购了一张海鲜火锅券后,在上海的一家火锅店就餐,但是餐后其多次呕吐并发高烧,后经医院诊断确认为食物中毒、急性肠胃炎。事发一年后,吴某在今年3月找到这家火锅店协商赔偿问题,火锅店仅同意支付餐费及医药费,拒绝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吴某随后将这家火锅店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6083.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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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一审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原告吴某现有的举证,对于其患感染性胃肠炎和在被告的火锅店就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未能形成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2日中午,女子吴某使用一张价值438元的四人餐团购券,在某火锅店和朋友吃饭。饭后第二天的3月24日21时,吴某到某医院内科急诊就诊,主诉发热1天,被诊断为感染性发热、感染性胃肠炎

女子吴某称,就医时医生说她来得太晚了,再晚就有窒息晕厥的风险。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之前没有追责。后来有律师朋友碰到同类案件,在他的提醒下,告知追责有效期是三年,所以吴某在事发近1年后的2026年3月18日找商家协商赔偿问题,商家仅同意支付餐费及医药费,拒绝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吴某认为,自己在火锅店用餐后,短时间内出现急性肠胃炎症状,经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火锅店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尽到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自己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

火锅店经营者辩称,女子吴某诉状中陈述其是2025年3月22日中午在店里吃饭后引起的急性肠胃炎,但吴某没有向火锅店进行过反馈或投诉,而是过了一年才来要求赔偿,导致自己现在无法溯源当时的菜品,吴某也无法证明其就医系食用被告提供的食物导致。此外,吴某购买的是四人套餐,如果按照吴某所述被告的食物有问题,那当天一同吃饭的人都会中毒,但是除吴某本人外,其他同桌聚餐人员并未向火锅店反映过食材有问题,没有发生食物中毒的情况。当天的其他客人也没有投诉过食材有问题,所以不能排除吴某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发病。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被告对原告所述的消费时间、消费地点、消费金额都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吴某主张因食用被告提供的食物造成食物中毒、急性胃肠炎,要求被告火锅店退还餐费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以及相应医疗费、误工费,但火锅店予以否认。原告吴某未举证证明被告当日提供的菜品存在不洁等食品安全问题。原告及朋友四人共同食用涉案食品,原告仅举证其一人出现呕吐、发烧等感染性胃肠炎症状。导致感染性胃肠炎的原因是多样的,如与个人体质、饮食数量、食物的生熟程度、同时食用食品的种类等因素均有关联。原告就餐后时隔一年再向被告主张退款和赔偿,也不符合常理。原告现有的举证,对于其患感染性胃肠炎和在被告处就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未能形成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杨珒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