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法院|来源
虚拟货币“挖矿”能耗巨大,不符合绿色发展理念,虚拟货币相关交易亦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现实中部分市场主体受利益驱使,私下买卖矿机,并使用 USDT(泰达币)等虚拟货币进行货款结算,由此引发法律纠纷。本案通过对矿机买卖合同效力作出否定性司法评价,提醒广大群众认清虚拟货币及“挖矿”活动的法律风险,自觉远离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01
基本案情
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李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约定小王向小李购买S19K120T设备(即比特大陆蚂蚁矿机S19KPro120T,系虚拟货币“挖矿”专用设备)若干台,交易总对价为25万元。双方以《借款单》形式对交易内容予以确认,其中载明:预支25万元,其中5万元通过支付宝以人民币支付,剩余20万元等值以USDT(泰达币,一种虚拟货币)支付。
2025年9月20日,小王向小李支付人民币5万元;同日,小王通过相关虚拟货币平台向小李支付28168USDT(小王自称等值20万元人民币)。此后,因交易履行产生争议,小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李返还货款25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并承担律师费。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易标的物是虚拟货币挖矿专用矿机,国家政策明令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同时双方约定以USDT这一虚拟货币支付200000元对价,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该支付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案涉买卖合同违反国家产业与金融监管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应当认定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行为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小李收取的人民币50000 元属于法定货币,应当予以返还。但USDT不属于我国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小王要求将虚拟货币折算成人民币予以返还,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双方对于矿机交易、虚拟货币结算的违法性均属明知,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由小王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小李返还小王50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一审生效。
03
法官说法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国家明令禁止,切勿触碰红线。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巨大,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及绿色发展理念背道而驰。国家相关部门已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挖矿”项目,严禁新增项目。买卖矿机用于“挖矿”,看似是普通的设备交易,实则为非法产业提供支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
以USDT等虚拟货币作为交易对价不受法律保护。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非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我国明确虚拟货币兑换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当事人以虚拟货币结算货款,由此产生虚拟货币层面的给付,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将虚拟货币折算人民币判令对方返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部分交易风险由交易参与人自行承担。
交易前务必审查标的物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均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应主动了解交易标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对于明知或应知违法仍参与交易的,不仅合同无效、目的落空,还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自觉抵制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炒作活动,远离非法金融活动。进行大额交易时,务必选择合法合规的支付方式,切勿因贪图便利或抱有侥幸心理而使用虚拟货币,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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