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来源:北京证监局
当事人:王培君,男,1987年6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李林,男,1986年4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培君借用他人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及李林出借期货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培君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李林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李林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王培君、李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李林”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于2019年11月5日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昌崔路证券营业部(后更名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证券营业部)开立。开立后,李林出借案涉账户给王培君使用。2022年8月1日至2026年1月12日期间,王培君借用案涉账户交易50ETF购9月2750(合约编码10004081)等5个标准化期权合约,开仓成交金额合计4,074,888元,平仓成交金额合计3,819,057元,总成交金额合计7,893,94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衍生品合约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培君借用案涉账户从事期货交易、李林出借案涉账户的行为违反《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王培君、李林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李林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
其一,对案涉账户出借期间认定有误。
其二,李林无主观过错,且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应对其进行处罚。
其三,本案已超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时效和办理期限。
综上,李林请求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在案证据,我局对案涉账户出借期间的认定准确,对李林出借案涉账户违法行为的认定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我局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第三,本案未过处罚时效,办理期限符合法定要求。
综上,我局对李林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王培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林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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