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白某于2024年1月登记离婚,婚生子周某某尚未成年。二人离婚约定,自2024年12月起,白某需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离婚后二人因过往矛盾隔阂加深,白某自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连续三个月未支付抚养费,其间从未探望孩子。周某独自承担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全部开销,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催要费用均被白某推诿拒绝,双方矛盾持续激化。

为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避免矛盾升级,周某向大安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诉求有三:一是一次性结清拖欠的抚养费;二是今后按月足额支付抚养费;三是理顺探视事宜,为孩子营造稳定的成长环境。调委会当即受理,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

案件争议焦点

1.旧怨难消,刻意逃避抚养法定义务

白某因离婚纠纷心存不满,将夫妻间的矛盾转移到子女抚养问题上,以拖欠抚养费、拒绝探望的方式宣泄情绪,无视自身法定抚养责任,忽视孩子的情感陪伴需求。

2.法律认知错误,将抚养费与探视权绑定对立

白某担心支付抚养费后周某阻拦自己探视,便以无法探视为由拒付费用;周某则因白某长期不尽抚养义务,不愿配合对方探视。二人都混淆两项独立的法律权责,互相牵制、僵持不下。

3.欠款清偿与后续履约方案无法达成共识

针对拖欠的抚养费,白某不愿一次性付清,提出分期延后支付;同时双方对每月抚养费支付方式、探视时间及配合细则分歧巨大,调解工作一度停滞。

调解开展过程

调解员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用 “分谈疏导、集中释法、协商定案” 三步调解模式,融合情理与法律开展调解。

单独约谈疏导情绪,消除双方顾虑

调解员先单独接待白某,耐心倾听其心中不满,待其情绪平复后开展普法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双方存在矛盾免除,成年人纠纷不能累及孩子。同时告知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法律后果:周某向法院起诉,判决后可强制执行,会查封、划扣个人财产,留下失信记录,影响征信、出行与就业。

针对白某担心探视受阻的顾虑,调解员释明探视权是法定权利,周某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拦探望,彻底打消其心理顾虑。

随后调解员单独安抚周某,理解其独自抚养孩子的经济与精神压力,劝导其不要将夫妻矛盾转嫁孩子。若长期阻隔父子相处,会严重损害孩子心理健康,未成年人成长需要父母双方共同陪伴,不能以拒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对方探视。

组织双方当面沟通,厘清法律权责边界

双方情绪缓和后,调解员组织面对面调解,纠正二人核心法律误区:抚养费给付义务与探视权分属两套独立法律关系,不能互为对抗筹码。一方拖欠抚养费,另一方可通过调解、诉讼维权,但无权私自阻断探视;一方正常行使探视权,另一方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抚养支出义务。

结合白某自由职业、收入不稳定的实际情况,调解员居中平衡双方诉求,明确拖欠款项必须全额清偿,同时合理确定还款时限,并细化后续抚养费支付标准与周期。

协商形成统一方案,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经过调解员多轮居中协调,双方放下对立情绪,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现场签订规范人民调解协议,核心条款如下:白某于2026年6月前一次性付清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拖欠的抚养费;自2026年6月起,白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直至周某某年满十八周岁;白某正常探视孩子时,周某应当积极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拦、限制探视。

案件调解结果

协议约定到期后,白某按时足额向周某交付拖欠的抚养费。调解员后续回访了解到,双方过往对立心结彻底解开,不再互相猜忌对抗,约定今后涉及孩子抚养、探视问题优先友好协商。本案通过诉前调解化解全部纠纷,无需进入诉讼程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物质生活需求与亲情陪伴,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调解案例启示

家事调解优先疏导情绪,深挖矛盾根源。

抚养费纠纷表面是金钱争议,根源大多是离婚遗留情感矛盾。家事调解不能只机械套用法律条文,第一步要疏导当事人负面情绪、化解对立怨气,搭建有效沟通渠道,才能为协商解决打下基础。

普及法律知识,破除权责捆绑误区。

多数离异夫妻存在 “抚养费和探视权互相抵消” 的错误认知,习惯用拒绝履行一项义务对抗另一方。调解中要清晰划分两项独立法律权责,明确法定抚养义务不可逃避、法定探视权利不容侵犯,从根本上消除双方对抗理由。

全程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底线。

处理涉未成年人家庭纠纷,所有调解方案必须优先考量孩子身心健康。一方面落实抚养费保障孩子衣食、教育、医疗开支;另一方面保障亲子正常探视,维系完整亲情,最大限度降低离异家庭矛盾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伤害,以柔性调解化解家事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