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张某与王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陪同王某在医院接受人工流产手术。之后,双方签订200万元分手补偿协议。四年间,张某通过向银行借贷、借新还旧方式,陆续向王某转账合计49.9万元,后被张某之妻陈某发现。2026年4月,陈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49.9万元及利息。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河南获嘉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该转账及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张某单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可要求王某全额返还,判决王某返还49.9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定,陈某与张某于2006年办理结婚登记,至今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0年底,王某与张某因工作原因认识后,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21年8月25日,张某陪同王某在某医院接受终止妊娠手术。2021年9月1日,张某向王某转账100000元。
2022年3月31日,张某作为甲方、王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感情破裂,为妥善处理双方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乙双方分手,关系终结,此后互不干涉对方工作和生活。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需每月1号支付乙方人民币5000元(最低支付),10年内结清总费用为200万元整。该补偿款作为甲方对乙方就关系存在期间该等事项的全部补偿,包括乙方在此期间所受精神创伤、所受身体上的痛苦、身体康复的必要营养费用及其他与此有关费用……”2022年8月至2025年10月,张某陆续向王某转账共计399000元。
法院认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张某在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后又与王某签订协议书,承诺支付分手赔偿款200万元。一方面,案涉赔偿协议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王某收取张某转账499000元,无论是协议签订前张某赠与王某的款项,还是协议签订后张某支付的赔偿款,均系基于婚外情产生,均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
另一方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向王某陆续转账499000元,数额巨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不适用家事代理权的规定。该补偿协议未经陈某的同意或追认,系张某单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可要求王某全额返还,故对陈某要求王某返还499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另因王某占有案涉资金获取利益,给陈某造成资金使用不能的损失,陈某要求王某自起诉之日按同期一年期LPR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日,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虽然王某确实接受人工流产手术,但无论是协议约定的赔偿款200万元,还是张某实际支付的赔偿款499000元,均与王某基于人工流产实际产生的必要损失不具对等性,故对王某抗辩张某所付款项系基于协议合理赔偿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确认张某向王某转账支付共计499000元的行为无效;王某应返还陈某499000元及利息。(文中当事人系化姓)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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