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涉案金额逾3000万元的仲裁案件,仲裁庭在案涉未对案涉关键证据真伪进行充分甄别、地下室设计为人防工程、双方从未约定由购房人承担土地出让金、关键证据存在明显矛盾的情况下,仍裁决支持被申请人792万元土地出让金请求。首席仲裁员与对方代理人同在南阳市律师协会担任核心职务却未回避,仲裁过程中出现“仲裁员拒绝签署裁决书”的罕见情形。2026年7月,申请人南阳市亚龙筑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案件始末:从合作开发到对簿公堂

2012年,为迎接第七届农运会,南阳市卧龙区将双石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确定为全市首批试点项目。同年2月,卧龙岗街道办事处与南阳市亚龙筑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亚龙公司”)、南阳博泰置业有限公司(原南阳宇鸿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博泰公司”)签订《双石碑新型社区建设协议书》。项目于同年10月开工,后经卧龙区城改办批准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并更名“田源新城”。

2014年,在双方未能就本项目继续合作的情况下,其投资转化为对博泰公司的借款。2016年8月7日,双方签订《借款偿还协议》,确认截至2016年8月6日借款本息合计7291.2万元,博泰公司以田源新城C区S1整栋楼的商铺9240.48平方米、写字楼6413.79平方米、地下室4630.58平方米抵偿,三项抵偿价合计7421.57万元。

2018年11月27日,双方签订《田源新城商铺买卖协议》,约定博泰公司应于2021年8月6日前将该栋楼的房产证办理至亚龙公司名下,逾期赔偿371.08万元。2022年7月29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商改住”相关费用由亚龙公司承担。

2025年1月17日,亚龙公司因博泰公司迟迟不予办证、房屋面积严重缩水(商铺约定9240.48平方米,实测仅7589.02平方米,少了1651.46平方米),向南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博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及面积差补等共计约3197万元。博泰公司随即提出反请求,要求亚龙公司退还所谓“超付利息”359万元,并支付其“垫付”的方案更改费、图纸审查费、土地出让金等共计1297万余元。

2026年6月15日,仲裁庭作出(2025)南仲(裁)字第020号裁决书,未支持亚龙公司的主要请求,却支持了博泰公司792万余元土地出让金的请求,外加30万元方案更改费。

关于仲裁管辖权限的争议

(一)无仲裁协议的民间借贷纠纷被纳入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第七十一条则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其中第(二)项即为“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本案中,双方仅在2018年11月27日的《田源新城商铺买卖协议》中约定了仲裁管辖,而2016年8月7日的《借款偿还协议》没有任何仲裁条款。这意味着,双方并未就民间借贷、前期投资转借款、借款本息结算等事宜达成过仲裁合意。仲裁裁决对《借款偿还协议》项下的借款本息结算进行了审理,并对博泰公司反请求的“退还超付利息”进行了实体裁决。根据仲裁司法审查实践,未向当事人释明径行超出请求裁决即属于“超裁”,符合《仲裁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

(二)人防工程权属问题的仲裁权限

案涉地下室设计为人防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亦明确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防工程所有权依法归属国家所有,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业主,依法不得转让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4493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因地下车库兼具有人防工程性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不得转让”。

博泰公司作为开发商,是否具有将人防工程所有权以抵债方式转让的权利,是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仲裁裁决认定房屋及地下室买卖条款“全部合法有效”,其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有待司法审查。根据《仲裁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关于仲裁员回避问题的关注

仲裁的生命在于公正,而公正的第一道防线是仲裁员的独立与中立。

(一)同行关系未披露

本案首席仲裁员张某的身份——南阳市律师协会现任名誉会长、曾任副会长。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董某玉律师,同样是南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也是现任南阳仲裁委仲裁员。

两人在同一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必须回避。2025年新修订的《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仲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该仲裁员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

在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代理律师与仲裁员同属仲裁机构成员或存在密切关系而未披露,已被部分案例认定为“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已将仲裁员未披露与代理律师的同事关系及仲裁机构内部交叉任职明确认定为程序瑕疵。申请人指出,从仲裁立案到三次开庭、证据交换的全过程,张某未主动披露这一关系,也未自行申请回避。

(二)关于事实认定的质疑

申请人在撤裁申请书中列出了对首席仲裁员事实认定的若干质疑:

第一,案涉项目安置开发比自始至终为1:3,未曾增减;

第二,项目自始至终同时有安置房和商品房;

第三,双方历次协议均明确对价包含取得权属证书;

第四,双方从未明确由申请人承担土地出让金、配套建设费、人防异地建设费;

第五,《补充协议》未明确申请人需承担前述费用;

第六,申请人购得案涉3-11层“写字楼”对价为3500元/㎡,高于同期住宅售价(1300元/㎡或1600余元/㎡);

第七,其他购房人也均未承担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第八,被申请人实控人微信聊天明确申请人应承担的费用仅为改造设计费及图审费50多万元。

基于上述情况,仲裁庭裁决由亚龙公司承担792万余元土地出让金,其依据是否充分,成为撤销申请中的争议焦点。根据《仲裁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

(三)仲裁员拒绝签署裁决书的现象

本案裁决书末尾仅有一名仲裁员的签名栏,这一情况在仲裁实践中较为少见,也从侧面反映了仲裁庭内部对裁决结果是否存在分歧。仲裁庭组成人员应当集体评议、共同对裁决结果负责,出现拒绝签字的情形,本身即引发对裁决正当性的关注。

关于程序问题的争议

(一)人防工程转让合法性的审理

案涉地下室设计为人防工程,依法不得转让所有权。博泰公司提出了要求亚龙公司偿还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反请求。申请人认为,仲裁庭对这一关键争议焦点,未组织对案涉地下室买卖合同效力进行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根据《仲裁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庭对涉及国家所有权的重大争议焦点是否进行了有效审理,有待审查。

(二)“商改住”证据的调查

在仲裁阶段,亚龙公司曾书面申请仲裁庭要求博泰公司提交案涉工程“商改住”的申请、批复和验收文件。申请人反映,博泰公司未全面提交,仲裁庭也未依法调查收集,也未向被申请人释明举证义务。

而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5月13日出具的《不动产办证类问题楼盘......规划现状认定核实情况说明函》载明:案涉C区S1#楼(现状核定)为“商住楼”。申请人据此认为,所谓的“商改住”行政审批是否实际存在,有待核实。仲裁庭对申请人要求调取关键证据的申请,当庭回应“与本案没有关系”。这一程序处理是否适当,是撤销申请中的争议点之一。

关于证据认定的争议

(一)协议标的物名称的前后变化

2018年11月27日的《田源新城商铺买卖协议》载明标的物为“田源新城B区A栋整栋商业”;2022年7月29日的《补充协议》亦载明为“乙方项目内购买(抵借款)B区S1#写字楼”。两份协议签订前,案涉房屋被称为“B区A栋”或“B区S1#”,未涉及“C区”的表述。

(二)被申请人的解释

博泰公司在2026年1月13日第三次开庭时解释称:“原来以南邓路为界,南为A北为B,在办证中南部大门以西为A,以东为B,南邓路北为C。”按照这个说法,办证前案涉房屋应归属B区,办证后变更为C区。

(三)历史证据的比对

博泰公司为证明案涉房屋原始规划即为写字楼,补充提交了南阳理工学院《田源新城C区S1#商务楼建筑设计说明》、2014年“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2015年“图纸会审记录”、2017年《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这些证据均标注案涉房屋为“C区S1#”——与2022年5月政府现状认定后的表述一致。

申请人提出疑问:如果标的物名称“自始至终未曾改变”,为何与申请人签署协议时却使用其他名称?申请人据此认为这些证据存在伪造或变造的可能。根据《仲裁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采信了这些证据,以此认定案涉房屋原始属性为写字楼、“商改住”成立并已实际履行,其证据采信是否恰当,有待司法审查。

关于隐瞒证据的争议

人防工程文件

被申请人独家持有案涉S1#楼人防车库规划、验收、备案资料,申请方认为,被申请人在仲裁全程未提交相关证据。根据《仲裁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

(二)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

申请方提出,被申请人在通过竞拍获取案涉楼栋地块时,已支付了该地块的土地出让金。且根据被申请人自己在仲裁庭审中提供的土地资料,案涉楼栋土地用途本身属于商住用地,其中住宅用地占85%,商业用地占15%。被申请人是否构成编造为本次“商改住”为申请人“垫付”了土地出让金的情形,是争议焦点之一。

(三)其他业主费用承担情况

申请方提出,田源新城其他业主办证仅补交面积差,被申请人未向业主分摊土地出让金、配套费、人防异地安置费。该事实是否被隐瞒并导致仲裁裁决错误,有待法院审查。

公共利益视角: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

《人民防空法》明确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不能买卖或者变相出售。将人防地下室以抵债方式“出售”并裁决“办理过户”,是否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防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点之一。

在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违背公共利益”是法定撤销事由之一——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时,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仲裁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案涉仲裁裁决认定人防地下室买卖有效,并判令被申请人履行办理过户等合同义务。该裁决是否构成对人防工程权属法律规定的违背,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有待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查。

关于仲裁公信力的思考

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信力建立在公正、独立、专业的基础之上。(2025)南仲(裁)字第020号裁决书所引发的争议,涉及以下方面:

——仲裁管辖范围是否超越协议约定;

——仲裁员与代理人存在同行关系是否应回避;

——人防工程转让效力的认定是否合法;

——证据采信是否存在问题;

——关键事实和证据是否得到充分调查核实;

——仲裁员拒绝签署裁决书反映的程序问题。

一裁终局不等于一裁了之。仲裁的终局性应当建立在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的基础之上。当一份裁决书同时涉及《仲裁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多项撤销事由——超裁、程序违法、证据伪造、隐瞒证据、枉法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司法审查的大门应当敞开。

2026年7月,亚龙公司已正式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如何裁判,不仅关系到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也关系到仲裁委员会的公信力,乃至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

仲裁独立不等于仲裁任性,仲裁终局不等于仲裁免责。当仲裁的公信力受到挑战时,司法审查是重要的救济渠道。本案的后续进展,值得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