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地在C县,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A。因公司事务繁忙,李某A邀请其姐妹李某B共同经营。后C县为招商引资,开展创业孵化项目,该项目体量较大,A公司作为本地企业,愿意承担起社会责任,主动承担孵化基地的前期建设。

具体模式为:企业需自费租赁场地、经营孵化园;如果有相关商户在孵化园内经营,A公司可以获得相应的水电补贴;如果商户带动3个人就业,商户还可以获得创业补贴。为此,A公司自行垫付资金租赁场地、投入前期建设,开展招商引资业务,招商时要求商户带动三个人就业、提供就业材料,并向商户提供免租政策,双方约定商户申领到的创业补贴归A公司所有。

侦查机关认为,孵化园没有真实带动就业,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将李某A、李某B刑事拘留,指控两人构成诈骗罪,涉案金额为370万余元,包含商户自行申领的补贴和水电补贴两部分。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第一、在地方招商引资、创业孵化的政策背景下,本地企业自担前期建设运营孵化基地,组织商户申领补贴的行为,究竟应当如何定性,是正常的政策经营还是诈骗犯罪?

第二、A公司基于真实承租、真实运营取得的租金(水电)补贴,是否应当认定为诈骗涉案金额?

第三、个体工商户自行申领的创业补贴存在瑕疵时,负责实质审核的A公司及其经营者,是否因此构成诈骗罪

第四、孵化项目最终未能达到带动就业的预期,责任在企业还是当地产业生态,能否因此追究企业家的刑事责任?

辩护思路

辩护思路

(一)补贴申领的主体和流程,决定了A公司没有诈骗的实行行为和主观故意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且使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这几个环节必须环环闭合,缺一不可。

本案的补贴申领有一套相对复杂的流程:创业补贴的申领主体是个体工商户,由商户根据自身的就业情况提交就业材料,A公司在其中只承担实质审核的环节,补贴最终由行政审核部门审查、发放。也就是说,材料的提供者是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决定者是审核部门,A公司既不是申领主体,也不是发放主体。

在这样的流程结构下,即便个别商户提交的就业材料存在不符合标准的问题,首先要区分的是商户的责任和平台运营方的责任。A公司作为孵化基地的运营方,面对的是大量入驻商户,其审核能力、审核边界是有限的,经营过程中存在管理粗放、审核把关不严,属于政策执行和企业管理层面的不规范,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蓄意虚构材料骗取补贴”的诈骗故意,有着本质区别。管理不当是过失和疏漏,诈骗是积极追求骗取财物,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二)审核部门对带动就业的难处明知仍予通过,诈骗所要求的“错误认识”并不存在

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或处分财物的一方)必须是被欺骗后产生了错误认识。如果对方在处分财物时对真实情况是知情的,甚至是在明知存在困难的情况下主动放行,那么欺骗与处分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断了,诈骗罪的链条无法闭合。

接受委托后,我们反复和当事人沟通当时申领补贴的全过程,一项项收集、固定证据。证据反映出一个关键事实:在申领补贴时,A公司已经如实向审核部门讲过孵化园招商、带动就业的现实难处,审核部门实际上清楚“带动三个人就业”在执行中很难完全达标,但仍然通过了审核、发放了补贴。

这说明审核部门并非被虚构的材料所蒙蔽,而是在掌握真实情况、综合考量招商引资和孵化项目推进的基础上作出的行政决定。既然审核部门没有陷入错误认识,那么诈骗罪客观要件中“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这一环就不成立。这是本案定性辩护中最核心的一环。

(三)租金(水电)补贴是A公司自负盈亏的真实对价,应当从涉案金额中整体剔除

涉案金额的辩护,在经济犯罪里往往比罪名辩护更实在,因为金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最初指控把水电补贴和商户补贴打包算成370万余元,我们认为其中的租金(水电)补贴依法不应计入诈骗金额。

一方面,这笔补贴有真实的投入和经营基础。A公司是自行垫付资金承租了一整层物业,又自行隔断、改造、招商,承担了孵化基地的前期建设,是实实在在付出了成本、承担了空置风险的。水电补贴对应的是A公司把场地运营起来、让商户真实入驻这一事实,属于企业自负盈亏之后,按政策取得的对价,不是凭空骗取。

另一方面,租金补贴的取得条件与“带动就业”无关。按照当地政策,租金(水电)补贴只要求孵化基地真实运营、商户真实入驻,并不以带动三个人就业为前提。既然申领这笔补贴不依赖就业材料,那么个别商户就业材料上的瑕疵,就和这笔补贴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不能因为商户补贴有争议,就连带把租金补贴也一并认定为诈骗所得。把有真实经营支撑、符合申领条件的补贴与存在瑕疵的补贴人为捆绑、整体拔高涉案金额,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诈骗犯罪数额认定的基本规则。

(四)逮捕不等于定罪,持续推动数额核减和强制措施变更

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在“骗”,还要回到它有没有真实经营、有没有为项目真实付出。A公司承接的是本地较大的孵化项目,作为本地企业,它是抱着承担社会责任的心态进场的,孵化基地的前期建设、场地租赁、隔断改造,全部由企业先行垫付、自担风险。如果企业从一开始就想“骗补贴跑路”,根本不会真金白银地把一整层物业租下来、改造好。

而孵化基地后来运营困难、带动就业的目标没有完全实现,根子不在企业,而在当地的产业生态和招商环境:缺乏足够的商户资源、产业基础薄弱、人流和业态支撑不足,这些都不是一家运营企业能够左右的。企业已经尽到了前期投入和运营的努力,项目因客观环境不达预期,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政策落地中的现实问题,应当通过行政管理、政策调整的方式解决,而不是反过来把责任全部算到企业家头上、用诈骗罪来追责。

国家一贯强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严格区分经济纠纷、经营不规范与刑事犯罪,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坚决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对一家主动承担孵化基地前期建设、为地方招商引资扛了成本的本地企业,仅因项目受当地生态所限没做好,就套上诈骗罪、指控三百余万元,实质上是让企业家为地方产业环境和政策执行偏差买单,与保护民营经济的方向背道而驰。这一层政策辩护,我们自始至终都在向办案机关强调。

(五)逮捕不等于定罪,持续推动数额核减和强制措施变更

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被逮捕,家属一度非常绝望。但逮捕只是侦查阶段为保障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它解决的是“要不要羁押”的问题,并不等于已经构成犯罪、更不等于最终会判实刑。逮捕之后,案件还要经过审查起诉、审判层层把关,辩护空间依然存在。我们没有因为逮捕就停下,而是围绕数额和定性持续提交意见,一步步把问题往前推。

律师工作

律师工作

第一、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介入,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孵化项目的政策背景、项目规模、企业前期建设投入、申领流程和资金流向,及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推动不批捕和取保候审工作。

第二、围绕补贴申领的真实流程收集、固定证据,重点还原A公司向审核部门说明难处、审核部门知情后仍审核通过的过程,用以证明不存在诈骗所要求的错误认识。

第三、对370万余元的指控金额逐项拆分,把有真实承租运营和前期建设支撑、不以带动就业为条件的租金(水电)补贴单独剥离,主张从涉案金额中剔除。

第四、梳理企业承担孵化基地前期建设的投入证据和当地产业生态的客观情况,提出本案属经营风险、应严格区分不规范经营与刑事犯罪、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政策辩护意见。

第五、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持续跟进,结合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不断补充辩护意见,推动数额核减和强制措施变更,并在庭审中围绕诈骗构成要件的闭合性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案件结果

本案历经将近两年。侦查阶段我们提交了法律意见,当事人仍被逮捕,但涉案金额从最初的370万余元核减到50余万元。其后案件经检察机关数次退回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时,当事人被取保候审,此时已经羁押了将近一年半;公诉机关起诉时指控金额为52万元,后又变更为48万元。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依法以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当事人获得无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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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结语

这起案件的无罪结果来之不易,从370万余元的指控到撤回起诉,当事人失去自由很长一段时间,背后是近两年的反复拉锯和坚持。试想,如果当初对370万元的金额照单全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就是十年以上的牢狱之灾。

办理这类涉企业补贴、涉政策落地的案件,一定要把“经营管理不规范、项目受客观环境所限未达预期”和“刑事诈骗”严格区分开:申领主体是谁、审核流程是怎样的、发放方有没有被蒙骗、企业有没有真实投入、每一笔钱有没有真实经营作支撑,都要一笔一笔抠清楚。一家愿意自担成本、为地方扛下孵化基地前期建设的本地企业,不该因为当地产业生态不行而被刑事追责。数额辩护、定性辩护和民营经济保护的政策辩护要同时推进,哪怕当事人已经被逮捕,也不能放弃。很多时候,坚持把事实和证据讲到底,结果就会不一样。

作者简介:黄毅律师,95后,广西南宁刑事律师,硕士学位,经济与职务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广西刑事律师论辩赛“最佳风采奖”,亲办案件获广西律协2020-2025优秀案例,执业以来获多起无罪(含不起诉、撤回起诉、取保后不追责)、取保候审结果,办案全程可视化,各流程主动反馈,打破信息差,保证刑事案件家属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