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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朔州朔城区法院

车辆未锁,万元现金被盗,两名未成年人因年龄未满法定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面对钱款已被挥霍、行政程序终结的局面,受害人是否只能自认倒霉?近日,朔城区法院法官就此作出法律解读:行政处罚的免除,绝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免除。

今年年初,某甲将轿车停放路边,副驾驶位存放现金一万余元。两名未成年人发现车门未锁,拉开车门将现金取走并迅速挥霍。报警后,公安机关查明事实,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对两名未成年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某甲对此深感困惑:“钱没追回来,难道就这样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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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公众容易将“公安不予处罚”误认为“维权陷入僵局”,这是一种误解。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三种独立的法律责任,互不替代。本案中,未成年人虽因年龄免于行政、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必须承担。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名未成年人共同实施盗窃,主观有过错,客观造成财产损害,符合一般侵权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本人有财产的,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官提醒,公安机关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材料,是民事诉讼中的关键证据,可直接证明盗窃事实和金额,受害人可据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两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行政程序终结,恰是司法救济的起点。法律既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空间,也绝不缺席守护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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