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8月10日,南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邕宁大队民警在022县道那楼镇那楼街路段设卡检查。远远地,一辆没有悬挂号牌的“轻型厢式货车”驶了过来,车身破旧,还有明显的切割改造痕迹。
“这车看着就不正常。”执勤民警立即上前拦截。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驾驶人黄某某压根没考过驾驶证;再查这辆车,检验有效期2017年1月就到期了,强制报废期是2019年1月——已经报废了七个年头。再仔细一看,这车原本是一辆面包车,被硬生生改成了一辆“货车”。
驾驶人黄某某交代,这辆车是他花2800块钱从收废品的人手里买的,对方当时就明说了这车已经报废。他对自己没证、车报废的事实心知肚明,但想着“反正就是出门用用,应该不会被查到”,就抱着侥幸心理开出来了。
针对黄某某无证驾驶和驾驶报废车上路两项违法行为,邕宁大队依法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罚款3000元,行政拘留5日,报废车辆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安交管部门提醒:
请广大驾驶人
切勿违规驾驶、购买报废车辆
看似节省了金钱成本
却给生命安全带来了潜在危险
同时请正在驾驶报废车辆的相关驾驶人
尽快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责任编辑:廖旭峰 钟春
值班编辑:宾鹏伟
内容来源:南宁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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