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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时,租客专门强调一点:“房屋一定要安静。”中介给出的答复是:“夜间车流量很少、相对安静。”入住后,实测发现:房屋夜间噪声超过法定标准,严重影响居住。那么,租客能否以影响居住安宁为由退租?长宁法官来解答。

“安静,安静,一定要安静”

租房时,租客一再反复强调居住环境要安静

签约时,也已坦诚告知此前因噪声问题

弃租同小区其他房屋

但是,中介信誓旦旦地承诺“较安静”

身旁房东则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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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陈女士有过因噪声问题退租的经历。后续看房过程中,房屋中介为其推荐了本案房源,户型、配套等条件均符合陈女士预期,她再次明确提出,居住环境要安静。中介则表示,夜间车流量不是很多,挺安静的。随后,陈女士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支付押金及租金共计23200元。

收拾好东西,做好入住准备的陈女士这才发现,到了夜里,屋内的噪声超过法定标准,这一点,她无法忍受,随即提出退租。

令陈女士感到气愤的是,房东完全知情却未就房屋可能存在的噪声隐患作出提示,故意隐瞒关键事实,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押金及租金并赔偿损失。

房东则认为,陈女士签约前已看过房,问过中介噪声问题,房屋老旧临近高架难免有噪声。现在,陈女士因主观不耐受退租,属于单方违约,不同意陈女士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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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出租人的法定适租义务不仅指向房屋物理使用功能完好,更包含保障居住安宁的核心之义。

陈女士提前看过房,也问过噪声情况,中介仅以“夜间车少、相对安静”作出常规回复且未建议陈女士在夜间进行噪声检测,不能苛责陈女士尽到更高注意义务。

事前,陈女士已披露自身因噪声问题弃租的过往经历,房东对此明知却未履行风险提示、磋商降噪义务。房屋虽建造久远且临近高架,隔音先天不足,但考虑到陈女士对居住安静度已有需求偏好,而中介或房东均未向其披露房屋的实际情况,该超标噪声情况不符合陈女士的主要缔约目的,故陈女士提前退租尚属合理。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房东当场返还陈女士2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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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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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房住”到“住得安”,房屋居住安宁是承租人的核心法定权益。

随着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的深入实施,公众对居住安静品质、身心健康保障的需求持续提升,出租人不得仅凭老旧房屋等建筑区位客观受限为由,免除事前风险提示、环境说明、善意沟通等基本义务,更不能忽视噪声对居住安宁的实质危害。

租赁房屋噪声引发的解约纠纷日益增多,房屋噪声是否构成适租瑕疵,不能仅简单参照噪声检测数值,还应结合出租人信息披露义务、承租人实际居住需求、主观容忍限度综合评判。

噪声退租应尽量以法定标准为依据,通过客观数据区分“轻微可容忍”与“超标不适租”,破解噪声情形能否构成退租事由的审理困境。

本案中,租客已向中介表达对房屋噪声的担忧,并向房东告知对居住安静的关切,中介作出不实回复,房东未尽到主动提醒与磋商义务,结合租客自身的敏感度,超标噪声构成房屋质量缺陷,不符合租客对安宁的核心预期,无法满足其正常居住需求,在房东无协商或整改意愿的情形下,租客依法有权提前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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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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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居住理念向品质化升级,“静音房”“低分贝房”成为新的居住需求。

如果租赁房屋可能存在噪声隐患,租赁双方尽量提前沟通并做好约定。租客在看房时提出了噪声等主观属性较强的缔约需求,中介作为专业服务主体,应承担如实披露、审慎推介、风险提示的法定责任,建议或配合租客实地勘验、提前检测、充分考量,而非径直作出不实承诺,杜绝以此误导缔约,从源头上避免纠纷隐患。

同时,租客可在签约前与房东协商,约定入住后如因噪声问题无法实现租住目的,赋予其提前解约权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减少后续纠纷。

房东在签约时也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主动沟通房屋噪声情况,必要时加装隔音措施,保障租客对居住安宁的合理期待。

若事先未作约定,事后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租客保存看房沟通记录、噪声检测报告等证据,督促房东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可以依法解约;房东应积极履行整改责任,尽量减轻噪声干扰,避免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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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长宁区人民法院、AI生成

记者:闫 漫

编辑:毕扬静

责编:姚文君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上海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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