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是保障临床救治的重要公共卫生资源,我国法定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血液买卖与商业化运作。部分中介假借互助献血名义搭建灰色交易链条,严重扰乱血液管理秩序、暗藏公共卫生隐患。近日,北京顺义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组织卖血案,两名被告人以"互助献血"为幌子组织多人卖血赚取差价,最终分别获刑。
以“有偿互助献血”为名,两人获利五千余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5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某、何某在北京市以“互助献血”为名,通过张贴广告、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等方式组织王某等人在北京市顺义区、河北省三河市等地血站献血。二被告人向用血患者或患者家属收取费用后,以“营养费”“辛苦费”等名义将部分钱款支付给献血者,从中牟利。经认定,王某、何某非法获利共计5750元。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何某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且系共同犯罪。关于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行为系居间介绍、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王某、何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医院周边及网络平台发布“有偿互助献血”广告,招揽用血患者和献血者,分别与双方商定价格后,安排献血者到医院登记,并指定其到采血点献血,后收集献血证或照片交予患者,患者凭此获得医院优先用血资格,被告人从中赚取差价。
上述行为中,二被告人不仅是提供信息撮合,而是主动创设交易渠道、全程安排献血流程、控制利润分配,对献血活动具有组织、指挥、管理作用,明显超出了居间介绍的范畴;虽然涉案血液由正规血站采集,但二被告人以“互助献血”为名行血液买卖之实,破坏了国家无偿献血制度,增加了患者用血成本,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关于违法所得,被告人支付给献血者的费用系犯罪成本,不应从其违法所得中扣除,本案应以行为人收取的全部费用认定违法所得。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何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何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七百五十元,追缴后上缴国库。
私下血液交易将加重就医成本
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居间联络并组织他人卖血牟利行为的定性。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该规定的核心在于,国家通过对血液的统一管理,确保血液的公益分配和安全可控。任何将血液商品化并建立外部交易渠道的行为,均构成对该秩序的破坏。
其次,居间介绍行为与组织行为的本质区分在于对献血活动是否具有控制性。居间介绍仅为供需双方提供信息撮合,并不介入献血活动的具体安排,而刑法中组织类犯罪中的“组织”,一般是采用动员纠集、安排布置、发令调度等方法,使分散的个人有秩序地进行某种活动。具体到非法组织卖血罪中,组织行为表现为招募献血者和用血患者、指挥献血者前往医院登记、到指定献血点献血等,体现出行为人对献血活动的全程控制和管理。这种组织行为,实质上形成了对他人出卖血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对血液交易形成了实质性支配,已远超居间介绍的范畴。
本案中,二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卖血并从中赚取差价,将血液资源商品化,破坏了无偿献血制度的根基。虽然献血环节在正规血站完成,但二被告人掌控交易链条,使血液资源脱离国家统一调控,以金钱交易替代无偿分配,增加了患者用血成本,扰乱了血液供应秩序,威胁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法官提示,我国严禁血液买卖交易,任何假借互助献血实施的血液有偿交易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献血群众切勿被“营养费”“辛苦费”等有偿回报诱导,盲目参与非法献血交易。此类行为不仅破坏公益献血秩序,还存在极大卫生安全隐患,且参与黑市献血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情节严重者将承担违法责任。用血患者及家属紧急用血务必通过医院正规审批、互助调配渠道办理,切勿为省时省力轻信中介,高价购买献血指标。
法官表示,私下血液交易不仅加重就医成本、滋生交易纠纷,更变相助长非法黑色产业链。各类中介及牟利人员,需严格厘清法律边界,单纯信息咨询合法,但主动招揽供需、全程组织献血、赚取交易差价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无论是否依托正规血站采血,均会被依法追责。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李贞 胡文豪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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