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58岁女子在村里步行时,遭遇两条大型犬扑咬。女子后退躲避时恰逢一辆机动车行驶至此发生碰撞,女子倒地后仍被两条犬只撕咬,机动车司机下车用铁锹赶走犬只。历经一年半的治疗,该女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2026年,她将机动车方、狗主人诉至法院。
近日,大河报《看见》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狗主人翟某承担50%赔偿责任,酌定机动车方承担10%的责任,共赔付原告各项损失25万元左右。
58岁女子被两条大型犬扑咬,后退时与机动车相撞
据判决书,法院认定事实为,2023年7月28日,仇某沿即墨区某村道路步行时,遭遇翟某所养的两条大型犬扑咬,正在仇某后退躲避时,恰遇司机孙某驾驶一辆机动车行至此处相撞,致仇某倒地。
两条大型犬继续对仇某进行撕咬,司机孙某停车后拿铁锹将两只大型犬赶走,仇某自行站立并与孙某交谈,后仇某、孙某先后离开现场。
历经一年多的就医治疗,仇某被诊断为腹壁疝、创伤性小肠破裂等。经司法鉴定,仇某小肠穿孔、肠瘘、肠梗阻等损害后果与机动车撞倒无明确因果关系,建议参与程度为0%,而仇某的损害后果与动物咬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程度为50%。后仇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女子被定为十级伤残,法院:狗主人承担50%责任,司机承担10%责任
法院认为,该案件存在两个侵权事实,其一为机动车与仇某发生碰撞,其二为犬只撕咬仇某致其腹部受伤。经调查,涉事犬只系被告翟某饲养,在公共场所未对犬只采取束犬链、戴嘴套等安全管控措施,致犬只突然窜出扑咬仇某,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而司机孙某驾驶机动车在路口慢速通行,遇仇某避让犬只而倒退至车行驶路线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制动或避让措施。孙某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完全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与仇某发生碰撞这一事实具有轻微过错。该过错虽非导致仇某腹部受伤的直接原因,但属于整个损害发生链条中的一环。
法院认为,犬只撕咬是仇某损伤的主要原因,机动车碰撞导致仇某体位改变,使其站立时不易被攻击的腹部暴露于倒地后犬只可撕咬的范围之内,为损害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显著提高了风险。机动车碰撞行为虽不构成腹部重伤的医学原因,但构成损害发生的法律原因力之一。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翟某承担50%赔偿责任,酌定机动车一方承担10%责任,司机孙某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仇某41625.8元。翟某应赔偿仇某209179元。
来源:大河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小编:路小畅 审核:舒克 监制: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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